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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概述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08-15 10:12
导读: 广告发布是指广告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媒体或形式,将已制作好的广告信息传递给广告对象的活动。广告活动按照广告计划执行,到完成广告创作并形成广告作品之后,经过广告主的最后审核同意,即可送到预定的媒介发布刊播。

  广告发布是指广告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媒体或形式,将已制作好的广告信息传递给广告对象的活动。

  广告活动按照广告计划执行,到完成广告创作并形成广告作品之后,经过广告主的最后审核同意,即可送到预定的媒介发布刊播。这项工作一般由媒介部门的有关专业人员负责,他们的任务就是专门负责与有关媒介单位接洽,安排有关广告的发播事宜,并对发播质量实施监督。

  对于不同媒介,广告作品的发布形式是不同的,如印刷媒介则是制成有关印刷品,把广告作品刊登出来,电视和无线电广播则是以电波信号的形式播放。因此,不同的媒介要求有不同的作品,而广告机构的媒介部门的人员对不同媒介的广告监督也具有不同的内容。对印刷品,主要检查其印刷质量,图文是否清晰、整洁;而对电波媒介,则监督其播放质量,图象是否清晰,声音是否清新悦耳等。总之,广告的发布是广告活动的扫尾工序,余下的只有广告效果测试。因此,应对发布质量严格把关,力求使好的广告作品能有好的宣传效果。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表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消、无效的专利做广告。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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