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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虚假广的法律责任

2014-02-24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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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管是采取广告形式,还是其它信息披露形式,只要开发商对商品房的质量、地段、配套设施等做出了明确、肯定的陈述,受到虚假信息误导的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消费者就有权要求开发商按其承诺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

  那么,做虚假广告要不要负责任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刘俊海博士就此给出了肯定的答复。他说,以商品房销售为例,不管是采取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也不管是采取广告形式,还是其它信息披露形式,只要开发商对商品房的质量、地段、配套设施等做出了明确、肯定的陈述,受到虚假信息误导的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消费者就有权要求开发商按其承诺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

  刘俊海认为,广告策略不能滥用,广告不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且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都属“要约邀请”。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只要消费者同意了要约的意思表示,开发商的信息陈述就构成了合同的一部分。《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这就是说,广告发布后,消费者依其购买商品便构成合同关系。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刘小平指出,开发商以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购房,其实是一种欺诈行为。

  而对于那些“1元钱买彩电”、“50元买空调”的广告,著名的民法专家江平教授指出:“这样的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人群发布的要约,消费者受误导前去购买,空手而归,广告主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刘俊海指出,广告主用这种广告的形式诱使大批消费者前去购买,因买卖行为还没发生,如果没有其它欺诈行为,广告主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至少要赔偿消费者去商场购物的打车费用。如果商场根本没有“特价”电器销售,那就是一种欺诈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这样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不久前,广东省出台了新规定,要求开发商的广告必须真实,无论是楼书,广告、还是口头承诺,不管是否写进购房合同,如果存在虚假成分,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北京不久前的一项新规定要求,消费者在买房时,对销售商的口头承诺可以录音,出现纠纷可以作为指证开发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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