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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应再狠一点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1-05 10:16
导读: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表示,今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将加大源头治理力度,整治重点主要涉及4类内容:一是直接关系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表示,今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将加大源头治理力度,整治重点主要涉及4类内容:一是直接关系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据2月21日《新京报》)

  近段时间以来,各种虚假、低俗不良广告案例信息屡见不鲜,这些“另类”的广告总是络绎不绝,屡禁不止,其受害者,几乎遍及中国。从新疆糖脂宁胶囊假药事件、乌苏里江药业双黄连严重不良事件、北京拜糖平假药事件,再到多多双黄连严重不良事件等。在09年12月11日召开的全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部际协调会议上了解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共同治理虚假违法中药药品广告,截至目前,共监测了互联网上98家虚假中医药机构网站,关闭了83家涉嫌发布虚假违法中药药品广告的网站。而去年,工商系统共查处广告违法案件3.2万件,责令停止发布8263件,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共3775件,案值12.59亿元。共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66.05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51亿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8.93万件,案值11.01亿元。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8.73万件,案值6.69亿元。

  从工商总局公布的《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4类内容来看。笔者认为,处理的力度和违法广告的界定,在打击力度上有些不够“狠”。比如:关于“直接关系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严重虚假违法广告”。

  所谓“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其严重性如何界定没有明确定义,其概念十分模糊,无论是广告商还是生产商都无法界定违法的底线,甚至会给一些广告商产生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误读。什么样的程度才算是“严重虚假违法广告”,那些程度的广告不违法属正常范围,这些必须厘清。

  然而,从文件的打击内容来看,既然是打击所谓“严重虚假违法广告”。那么,那些“不严重”的虚假广告是否就不存在打击或涉嫌违法的可能,甚至存在即合理。其实,无论是医疗用品还是药物保健食品,其都涉及个人生命安危和健康安全,马虎不得。

  由此,我认为,不管是医疗还是保健类产品乃至是更多层面的产品,只要是“虚假”就已经违法,不存在什么“严重”、“不严重”的诸多可能性。应该100%予以打击查处,而且力度和措施应该超强地“狠”。无论是广告商还是生产商,终究以赢利为目的,而对利润的追求永远没有最后的满足,也许就是因为这些所谓“不严重”的非法广告在法律的缝隙中苟且偷生而最终成为“滋生的大蛀虫”。然而,这也是社会群体监督所不能公允的事实。[page]

  写到这里,让我想起相传许久以前的一个故事:一位古人在山上抓了一只野猴帮他看家,结果发现家里的鸡屡次被狐狸偷吃,于是古人跑去教训猴,可猴不断不听反而幸灾乐祸。古人想,天天丢鸡何不将鸡杀而食之。于是,这天古人在出门前在门前杀鸡准备食之,结果猴看见古人拿着刀子宰鸡的喉咙,恐惧得连忙用爪子遮住了眼睛。古人心想:这猴子怎么教训都不怕,看来他怕杀鸡。后来,这位古人每次出山之前总杀鸡给猴看,慢慢的猴也就不敢再次放肆,变得老老实实,百依百顺。

  看完这则故事,虽然觉得“杀鸡给猴看”的手段略显威胁恫吓之意,甚至有些权术驭众,但是给了我深刻的启示。结合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对今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加大源头治理违法虚假广告的力度来看,对那些违背法律、道德来欺骗百姓的奸诈广告商而言,我认为并不只是单一的“杀其中的几只鸡”就能解决问题,而应该是一视同仁(制定一个很准确的标准),违者则“毙”,非以严厉手段对付不可。然而,事实上从目前打击的程度上来看,处理那些卖“狗皮膏药”的“狼”完全有必要再狠一点。(盛克选 原标题:打击卖“狗皮膏药”的“狼”应该再狠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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