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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发布违法医疗广告通告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1-03 13:17
导读: 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深入整治广告市场秩序,经江门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2010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现将0

  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深入整治广告市场秩序,经江门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2010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现将09年江门市广告集中监管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公告如下:

  一、保健食品广告

  1、打响男人持久战(力加力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于2009年4月23日、6月9日、7月8日、10月28日的《江门日报》,此广告没有标示有效的广告批文字号,且广告内容夸大、吹嘘(速效、持久、不伤身,一盒就见效),隐含非法涉性宣传,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十四条第一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第三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有关规定。(被江工商处字【2009】第57号、江工商处字【2009】60号两次处罚)

  2、“攻克肠胃顽疾(双奇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于2009年4月24日、6月9日、8月26日的《江门日报》,广告出现 “攻克肠胃顽疾”、“ 彻底根治结肠炎和腹泻最有效的办法”,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的规定。(被江工商处字【2009】28号处罚)。

  二、药品广告

  3、鸿茅药酒广告,发布于2009年4月14日《江门日报》A11版。其广告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无非处方药OTC标志,无非处方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忠告语,暗示适应所有症状,夸大、吹嘘其药酒的作用。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一、三款“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及第十条第四项不得出现“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规定(被口头责令整改)。

  4、“消癌平片”药品广告,发布于2009年10月13日的《江门日报》A09版,广告引用病患者作宣传,宣称是“安全、高效、价优”的好药,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不得“含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第四项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有关规定(被口头责令整改)。[page]

  三、医疗广告

  5、鼻咽炎专题节目广告,由江门市西区门诊部(自称:江门西区分院)在江门市电台综合频道6月期间,利用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变相发布违法的医疗广告。节目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并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节目中宣传“千古名方、偏方、奇方;快速、高效、根治、克星;一经服用,当天见效,`三至五天症状改善或消失,愈后不复发等神奇效果”等绝对化、夸大、吹嘘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和第七条不得含有“宣传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有关规定(被《广告监督管理意见书》江工商广督字【2009】第3、5号两次责令整改)。

  6、健康之路(名医访谈)栏目广告,由江门电视综合频道于2009年7月8日、13日、24日以及8月3日播出,未经审批,利用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出现“江门市西区卫生院糖尿病治疗中心”及其地址“江门市白沙大道 18号”以及联系方式“0750-3538383”等内容,声称“从根本上解决高血糖的问题”、“你的病是可以治好”、“科学治愈糖尿病”,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六项及第十六条规定(被江工商处字【2009】第33号处罚)。

  7、肝病专题节目广告,由江门市西区卫生院门诊部(自称:江门肝病治疗中心)在江门市电台综合频道10-11月期间,利用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变相发布违法的医疗广告。节目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节目中宣传“科学新成果,一步到位,直达肝区病灶;对大小三阳患者,一般三到五个星期,即可达完全康复”,“并告诫患者要相信科学”等绝对化、夸大、吹嘘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第十四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有关规定(被《广告监督管理意见书》江工商广督字【2009】第7号责令整改)。

  上述广告违法问题典型,容易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扰乱广告市场秩序、损害我市广告业的声誉,有的已被责令整改,有的已被处理甚至多次处理,现再次责令相关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立即停止尚在发布的上述违法广告。对被本次通报后,仍屡教不改的,全市各级广告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依法严肃处理,依法撤销相关广告主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对于违法性质恶劣的,将暂停相关保健食品在我市的销售,吊销相关医疗机构的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严肃追究相关媒体责任人的责任。[page]

  江门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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