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青岛出台《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5-11-12 10: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广告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广告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日前,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出台《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新《广告法》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据悉,该裁量基准已经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并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工商局

  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日前出台《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下称裁量基准),对新《广告法》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据悉,该裁量基准已经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并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据了解,该裁量基准对“发布虚假广告”“广告内容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广告内容损坏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违法发布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或者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处方药广告”“违法发布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等34种情形的立案依据、处罚依据、裁量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裁量标准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5种情形,详细规定了不同的违法情形对应的处罚力度。

  裁量基准明确,针对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裁量基准将广告费用不足1万元,且两年内仅有1次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定义为轻微违法情节;广告费用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且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定义为一般违法情节;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有2次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定义为较重违法情节;两年内有3次违法行为,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并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定义为严重违法情节;两年内有4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定义为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违法情节的不同,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分别对应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最高20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青岛市工商局相关人士介绍,裁量基准的制定,有效保证了新《广告法》的规范实施,对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更加公开、透明,对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广告违法案件查处水平和效率,树立工商文明公正形象和执法权威,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广告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739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广告法律师团,我在广告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