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人大代表建议:处罚未经同意发送骚扰广告行为

2014-10-29 21: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广告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广告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认为,对于未经本人同意就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推送广告的处罚,应予以明确规定。买房卖房骚扰电话一个接一个,邮箱里的各...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认为,对于未经本人同意就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推送广告的处罚,应予以明确规定。

  买房卖房骚扰电话一个接一个,邮箱里的各种推销邮件铺天盖地。广告法修订草案对此专门作出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

  许XX委员认为,现实中这种骚扰广告很常见,修订草案专门对这种扰乱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作了规定非常好。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处。但是,到底怎么查、怎么罚,修订草案没规定。他认为处罚规定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应写明怎么查处。

  刘XX委员也认为,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为,规定只是提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处,而实际上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少,也就很难进行处罚。因此,他建议应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达到一定数量时就可以进行罚款。

  “消费者接到垃圾广告应向谁举报不明确,不利于操作和执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汪XX也认为,修订草案应具体规定惩罚办法。

广告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723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广告法律师团,我在广告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