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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信骚扰” 法律不能软

2014-02-26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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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有关未经同意不得向手机发送广告等内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现行的《广告法》是1995年开始实施的,距今...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有关未经同意不得向手机发送广告等内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现行的《广告法》是1995年开始实施的,距今已过了20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广告法》中许多规定已经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带来了许多问题。最突出的便是,虚假广告、垃圾短信和邮件等“信骚扰”泛滥,公众深受其害,广告法修改实是民意所在。但问题在于,如何确保新规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使立法在遏制虚假广告和“信骚扰”方面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广告营业额突破3000亿元,跻身世界前列。但由于利益的驱使、诚信意识缺失等原因,虚假违法广告仍然泛滥,特别是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扰乱市场秩序。据统计,由于虚假医疗广告等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吃错药。虚假违法广告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近年来,有关部门也曾采取许多措施对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予以打击和整治,然而,虚假违法广告却势头不减,甚至屡打屡犯。这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在虚假违法广告上处罚力度过轻有关。

  违法成本过低是一直导致虚假违法广告盛行的重要原因。现行《广告法》规定,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发布、没收非法所得、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以及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然而,令作假者感到庆幸的是,与利润相比,这个“成本”并不算高,广告费一至5倍的罚款对于违法广告的受益人来说简直是“小菜一碟”。而且这笔钱早就加到成本里了,由消费者埋单,“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不慎被工商管理部门抓个正着,缴纳的罚款就算是学费,这点费用早晚还能从受骗的消费者手里蒙回来,就算是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另外注册一家公司,照样能重操旧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加大发布虚假广告者的违法成本,让他们不敢发布虚假广告,是摆在立法者面前一个重要问题。

  其次,立法还需在遏制“信骚扰”上下功夫。“代开发票”、楼盘开盘……每天我们的手机、邮箱里都要收到各种各样的垃圾短信,近年来愈演愈烈,让人烦不胜烦。日前,一份2013年中国手机安全状况报告称,去年手机垃圾短信共计971亿条,较2012年的712亿条增长了36.4%。这些垃圾短信的“主力军”正是广告——其中仅房产类广告就占48%,接近一半。《广告法》修改必须直面“信骚扰”泛滥问题。在这方面,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明确“信骚扰”的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比如,日本在2004年通过的反垃圾邮件法中也采取了“除外(opt-out)原则”,违反这项法律的公司最高可被罚款256万美元,个人则最高可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在美国,向手机用户发布消息同样必须得到用户的明确许可,违反者将会受到最高600万美元的罚款和1年的监禁,而且公众有权自由选择手机服务商或发送商作为起诉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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