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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会遭侵权起诉吗

2013-09-24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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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广告语,又称广告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广告语指通过各种传播媒体和招贴形式向公众介绍商品、文化、娱乐等服务内容的一种宣传用语,包括广告的标题和广告的正文两部分。法律咨询:科技让您更...

  广告语,又称广告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广告语指通过各种传播媒体和招贴形式向公众介绍商品、文化、娱乐等服务内容的一种宣传用语,包括广告的标题和广告的正文两部分。

  法律咨询:

  科技让您更轻松与科技让生活更轻松,两条广告语是否存在互相侵权呢?

  找法网律师解答:

  一些惯常使用的词语,是不构成著作权侵犯;广告词是否侵权,应当在一句完整的广告词中去判断,是否存在复制其他著作权人广告词的情形,如果不存在,那么就不侵权。著作权是一种原创权利,你只要能证明你的广告词是你原创的,即便是完全一样的,也不侵权。

  相关法律知识:广告语的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

  企业在构思选定了中意的广告语后,首先会考虑如何进行保护才能避免其作为商标标语推入市场遭受同业竞争者的摹仿。如果从保护的力度方面考量,广告语作为商业标语注册获取商标专用权无疑是首选,但商标注册耗时长、对显著特征的程度要求高,也使得许多具有市场价值的商业标语被排除其保护体系之外。那么对于这一类广告语是否可以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首先,能够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独创的,即是由作者独立创作,但并不要求作品一定是此前从未有过的东西,既有素材的重新组合、捡选、汇编等集合了作者智力劳动成果的作品仍然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次,作品可以以外化的可被他人感知的方式表达出来,并且可以是被复制的。从此可以看出,著作权所保护的内容是作品的表达方式而非思想本身,思想未必是新思想,以原创的形式表达出来,也可以构成作品。

  广告语的特点是个性化强、简洁、易识记,企业在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设计广告语时,通过会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性能、受众的特征等等因素。通过简单几个字或词的组合,要达到向目标群体传达理念、关联商品或服务特征,并且还要使其具有原创性、个性、易识记等特点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很多企业在过于追求易识记、易获得认同的同时,怱视了广告语的原创性。对于这样的广告语或许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后,仍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却无法被认定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当 然,对于广告语表达形式原创性的判断主观性较强,对于同一标语不同的人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断和理解,但企业的设计广告语的时候可以尽量避免使用直接描述商 品或服务性能、特点、质量等特征的内容,尽可能以含蓄、影射的方式体现出与某种商品和服务的相关性,甚至为了提高广告语的独创性可以加入臆造词或自己具有 一定知名度的显著性强的商标。

  商标法保护

  我 国《商标法》在第9条中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可以通过该标识识别其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是对该标志的基本要求 。广告语也称为商业标语如要通过商标法进行保护,必须满足法律关于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的要求。一个广告语成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基本条件是该广告语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但该显著特征可以是该标语与生俱来的,也可以是后期通过使用而取得。

  广告语显著性的产生有两个基本方式: 一是创作产生。 二是通过使用产生。根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当一条广告语长期同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在一起使用,并经过大量的广告宣传等活动,并在消费群体中使该标语与其商品或服务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那么该广告 语便具有了区别来源的功效,可以作为商标取得注册。广告语通过商标注册审查并经公告,商标获得注册,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禁止权、禁止反向假冒权、许可权、转让权等。毫无疑问,获得商标注册的广告语,注 册人对其注 册的广告语所享有的权利当然也包括上述各项。但是,与一般商标注册人的权利相比,广告语商标注册人的权利更重要地体现使用权和禁止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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