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家庭经营农药,销售某农药厂的农药。李某是某农药厂的某县总经销。某农药厂生产的农药是一种激素,专用于西葫芦,厂家在卖药时也给了一些已经印好的宣传品,上面说也可用于西瓜,并诚征其他经销商。我把从总经销处批发的药品零售,零售时随给宣传品,结果出卖后给农户造成了损失,鉴定认为该药不能用于西瓜,是厂家的宣传品夸大。法院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此种情况应先由销售者承担责任,再向有责任的生产者和其他销售者追偿。由此应由我零售店先承担,再向厂家追偿。但我查《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诱导消费者的由广告主承担责任,广告经营和发布者明知虚假的承担连带责任。现在,我想上诉,请问:厂家随产品给的宣传品是否是广告,我在上诉中怎么论证它是广告?我是否广告发布者?你觉得本案法院使用《产品质量法》是否正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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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适用《产品质量法》是正确的。该案显然是典型的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你作为农药的经销者(不是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销售了进行了夸大宣传的产品,对于损失的造成与生产者负有连带责任。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侵权者来说,到底有谁首先赔偿,关键是要考虑最好的保护受害者的受偿权实现,法院作此决是方便被侵权人的做法。你基于广告法的上诉我认为胜诉的希望不大,因为这是你和产品销售者与广告经营者等侵权者之间的纠纷,你们之间的责任如何分配与承担不能影响你们作为侵权者对于受害者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两层责任应该是由先后顺序的。因此我认为你还是另行起诉厂家和广告商更加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