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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纠纷的理性裁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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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19:12
导读: 三、悬赏广告解释的标准与方法语言是一种不断变化着的、具有适应能力的、常常充满着歧义的表达工具。[viii]当发生分歧时,就需要解释。本案双方对《诚征合作伙伴,共同开

  三、悬赏广告解释的标准与方法

  “语言是一种不断变化着的、具有适应能力的、常常充满着歧义的表达工具。”[viii]当发生分歧时,就需要解释。本案双方对《诚征合作伙伴,共同开发致富》文件中所指的“投资”的含义发生争执,需要解释,而解释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

  (一)悬赏广告解释的标准

  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立法还是学理,历来都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即主观标准的意思说和客观标准的表示说。主观标准的意思说认为,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仅在于发现或探求行为人的“真意”;正如萨维尼所言,“我们只能将当事人的意思作为唯一重要和有效的东西,即使它是内在的和看不到的,我们也需要通过某种标志来确认它”。[ix]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依行为人的真意,而不应依其表示内容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德国民法典》第133条即采主观标准,该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其真意,不得拘泥于文词。”客观标准的表示主义理论则主张,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上采取客观性立场,不是去探求当事人难以捉摸的内心意思,而应以其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和行为以一个“合理标准”确定其内容。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外部之表示为准,因内部之意思如何,非外人所能窥知,故应以其所表示于外部者为准,即认可此种表示应有效力”[x]

  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之争在悬赏广告的解释上也同样存在。梅迪库斯将意思表示分为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和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并认为悬赏广告是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因为此类意思表示不存在一个合适的相对人。而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应根据表意人的意思进行解释,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33条的规定。[xi]拉伦茨则认为,对于悬赏广告这种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在解释时,应以普通的交易参与人或表示所涉及的阶层中某个成员的理解可能性为准。因此,除了表示文件本身以及表示中援引的、公众可查阅的文书外,只能将任何人或有关阶层的每一个成员都能认识到的情形,用作解释表示的手段。[xii]

  无论梅迪库斯的主观标准还是拉伦茨的客观标准,都有些过于绝对。虽然悬赏广告在发布时,面向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但在指定行为完成之时,相对人则是确定的。而且有些对人型的悬赏广告中,如寻物悬赏广告,相对人可能早在悬赏广告发布之前即已确定。因此虽然现在双方对悬赏广告的理解存在争议,但若悬赏广告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在悬赏广告发布时,双方实际上是在同一意义上理解悬赏广告,那么法律没有理由将另一种不同于双方当事人原先所表达的意思强加给他们,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最好地顾及双方做出意思表示时的意图。而且,法律对于明知者也没有特别保护的必要。换言之,此时对于悬赏广告的解释,应采主观的标准。应指出的是,这种主观的标准与梅迪库斯的主观标准不同,它是以双方一致表达的意思而非以表意人的意思作为解释的标准。只有当双方对于悬赏广告的理解事实上不一致时,我们才应该运用客观的标准,去查明其客观、规范的意义。所谓客观、规范的意义,应以相对人中普通人的理解为准,它既排除表意人理解的偏向,也剔除相对人中个别人理解的特性,更好地顾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无法证明对方在发布时或接受时实际上是在同一层意思上理解“投资”的含义,故应适用客观的标准对其进行解释。[page]

  (二)悬赏广告解释的方法

  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很多,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参照习惯或惯例解释等,其中依据意思表示的目的进行解释是重要的方法之一。耶林在其《法律目的论》一书中曾指出,“目的是所有法律的创造者”,在法律解释上,“必须顾及目的因素,--目的论的方法是最重要的”。虽然耶林针对的是法律的解释,但在意思表示的解释上,其论断同样具有适用的意义。《法国民法典》规定,“文字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契约目的的解释”。[xiii]

  所谓目的,是指意思表示所欲实现的基本意图。与前述解释的标准相应,它既可以从当事人的主观标准去理解,也可以从一般理性人的客观标准去解释。对于本案中的“投资”,应从客观的标准,根据符合意思表示目的的方法进行解释。本案大都市公司发布悬赏广告时,正处于亚洲金融危机时期,其没有足够资金开发下属155号地块(西),其发布悬赏广告的目的是为了引进资金,因此只要引进了资金,即便其所采取的经济形式从严格上说不符合投资的法律概念,也应认为属于该广告所要求的“投资”。大都市公司和日月集团于1999年11月30日签订的预购房产协议事实上起到了为大都市公司引资的作用,该协议中也明确表述“决定以日月集团预购王开摄影大楼部分(产)权形式作合作”。因此,大都市公司与日月集团签订的协议属于悬赏广告中的合作投资。

  四、悬赏广告报酬请求权人的限制

  (一) 在先义务与报酬请求权的冲突

  (二)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尽心竭力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这是各国公司立法的基本原则。英美法认为,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某种信托义务,必须高度诚实、善意和勤勉地为公司最佳利益服务,不得通过权力的行使使其个人获利。[xiv]大陆法系公司法上虽没有信托的概念,但也认为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与公司存在着委任关系,基于此,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对公司尽心尽职。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这一规定对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适用。

[page]  既然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竭诚为公司服务的义务,因此如果其只是履行了其应尽的职责,便不得为自己的职务行为索取额外的报酬。从英美法系的传统合同理论来说,这种额外的报酬缺乏对价。传统的对价理论认为,如果受约人系为或承诺为其本有法律上义务为之者时,则无对价可言,此种合同并无法律上的强制力。[xv]因为受约人只是重做了已经归于他的义务,法律通常不将其视为有任何价值。[xvi]此即对价理论上的“既存义务”(Pre-exiting Duty)规则。尽管传统的对价理论已不像以往规则那样苛刻,但对于警察乃至公司的高级职员这些负有公务或法定义务的人而言,“既存义务”规则仍然适用。

  我国虽没有对价理论,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所谓等价有偿,是指在财产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权利义务对等,利益均衡。[xvii]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已从公司获取应得的报酬,若允许其取得悬赏广告的赏金,则等于其就一项行为取得双份报酬,这与我国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是相背的。

  本案上诉人姚东海以原上海王开摄影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在该地块开发时任项目筹建组副组长,负有招商引资的职责,允许其享有悬赏广告的报酬请求权将有悖于其所承担的对公司的义务,也不符合我国民法理论的要求。

  (二)公司的意思自治及其限制

  负有忠实、勤勉履行义务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不能获得额外的报酬,这只是一条一般的原则,它还受到公司意思自治的限制。如果公司自愿给予其经营管理人员额外的报酬,从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法律似乎没有理由予以限制。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大都市公司在发布悬赏广告时,并没有将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明确排除在求偿者之外,所以该悬赏广告似乎也具有这样的意思表示,即当负有招商职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时,公司也依照该允诺支付酬金。然而这种观点忽视了这样一点,即公司虽可自愿给予其经营管理人员额外的报酬,但这种自愿必须是公司真正的意思表示。公司真正的真实意思应当是股东的意思,因为公司是由股东投资成立的公司,股东才是公司的真正所有者。而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公司所有与经营的分离,除一些重大事项由股东决定外,许多事项包括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均是由公司董事会甚至经理决定,本案悬赏广告的发布即是由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意思只是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意思,与真正的意思自治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还必须符合公正的要求,否则,将诱使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以悬赏广告形式进行自我交易,损害公司投资者的利益。那么何为公正?尽管公正的概念众说纷纭,但通常的解释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xviii]本案中,姚东海负有招商引资的职责,因此与其他人不同,若其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也按悬赏广告允诺的数额给付酬金,则是不同情况相同对待,违反了公正的原则。因此,从公正性出发,公司的这种意思表示,即便没有明确排除负有职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也是违背公正的要求的。[page]

  五、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与理性裁判

  本案判决书在大都市公司发布的宣传材料是否符合悬赏广告的争议焦点上,不像以往那样,只交待合议庭的最终意见,而是将评议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全部展示于判决书上,并写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采纳多数意见。这一做法不仅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司法的透明度,增强了判决的说理性,加强了合议庭的作用。

  首先,提高了司法的透明度。“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一项判决不仅应告诉人们正确的结果,而且应当显示该结果是如何得来的。本案不仅公开审判经过,公开诉辩意见,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公开判决结果,而且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从而使审判公开的原则进一步落到实处。

  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使当事人和社会了解了合议庭真实的运作和法官就案件不同意见所作的分析,让当事人知道法院已经考虑了多种的理由和方案,最终只能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判决,从而增强判决的公开性和可信度。尤其当败诉方看到自己的观点也已得到法院的重视时,更会因此减少对法院不必要的诉讼偏见,从而更能从感情和智识上接受法院的判决。

  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使各个成员的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得到忠实的反映,更把法官置于社会、特别是与判决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监督之下,使得案件的裁判更忠于事实和法律。

  其次,增强了判决的说理性。“陈述判决理由是公平的精髓。”[xix]法院的判决要得到当事人的遵守和执行,尽管离不开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和法院的威信,但是更应当通过缜密的分析和让人信服的说理使人服从。本案不仅公开合议庭成员不同的评议结论,而且公开相关的理由,这使得判决的说理更为充分。这不仅因为它通过正、反两种意见的分析、比较,使判决的说理分析更为全面,而且因为判决书记载不同意见后,持多数意见的法官必然通过更严谨有力的分析论证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从而强化了判决的内在合理性。

  第三,强化了合议庭的作用。尽管我国强化合议庭的改革一直在进行,但实践中有时仍存在“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而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使合议庭所有意见展示于裁判文书之上,接受当事人、法律同行以及社会各界的检阅,加重了法官的责任感,促使其积极参与对案件的审理,审慎地思索其赞同或反对其他人意见的理由,避免非理性或不负责任地发表意见。而且,为缜密、透彻陈述自己的意见,法官势必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理论素养,从而提高案件审理的智力和法官的素质。[page]

  第四、无悖于秘密评议的原则。合议庭评议应当秘密进行,以防止各种因素对合议庭审判的影响甚至干预,保持合议庭的独立性。然而现代各国普遍有将秘密评议原则限定于评议过程而不包括评议结果的趋势。英美法系自是如此,大陆法系也不例外。本案判决仅是公开合议庭评议的结果,而非公开合议庭评议的笔录,公开合议庭评议的过程;同时,本案判决对具体哪位法官是何种意见也不予披露,不致于对法官形成过大的压力,也符合秘密评议原则的现代理念。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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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参见《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姚德年:《浅析悬赏广告-对一则遗失物悬赏广告纠纷案的分析》,载《民商法论从》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2-417页;葛云松:《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评析》,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1-279页;高飞:《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评析》,载《民商法论从》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9-306页。

  [ii]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以下。

  [iii] 同前引王泽鉴书,第56-57页。

  [iv] 同前引注1

  [v] 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编总论》,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56页。

  [vi]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vii] 同前引史尚宽书,第35页。

  [viii]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6页。

  [ix] 【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册),周忠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页。

  [x]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9页。

  [xi]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页。[page]

  [xii] 同前引拉伦茨书,第470页。

  [xiii] 《法国民法典》第1156条。

  [xiv] 【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李存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9页。

  [xv] 杨桢:《英美契约法》(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8页。

  [xvi] 【英】P.S.阿狄亚:《合同法导论》,赵旭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6页。

  [xvii]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8页。

  [xviii]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7页。

  [xix] 彼得.斯坦:《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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