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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招生广告官司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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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23:56
导读: 坐落在桃花江畔的湖南省桃江通达电脑职业高级中学,其前身是桃江通达电脑学校。2001年6月,经湖南省益阳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学校更改为现在的校名,并于同年9月领取
坐落在桃花江畔的湖南省桃江通达电脑职业高级中学,其前身是桃江通达电脑学校。2001年6月,经湖南省益阳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学校更改为现在的校名,并于同年9月领取了《社会办学许可证》。然而,通达电脑职业高级中学怎么也没有想到,他们精心准备的三周年系列校庆活动,却引来了一连串的麻烦。
广告播了麻烦来了
2000年10月29日,通达电脑职业高级中学为宣传和展示该校建校三周年以来的成就,决定举办一系列宣传纪念活动。首先,该校组织编写、印刷了2000册《通达电脑学校建校三周年纪念册》,分发到桃江县各乡、镇中学。纪念册图文并茂,详细介绍了该校办学宗旨、校园环境、师资力量、就业安置等多方面的情况。
为扩大宣传辐射面,2001年6月28日,该校又通过桃江县广播电视台,发布了题为“向往通达,走向未来”的秋季招生广告。通过电视媒体,该校在广告中向全县公开承诺:“我校100%安置工作,入学签订合同。”
2001年7月,桃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过审查,认为该公告违法,遂以该公告“涉嫌发布内容虚假及采访形式广告”为由,向桃江县广播电视台下发了《关于暂停通达电脑学校招生广告的通知》,该台随即停止了广告播放。与此同时,工商局在履行立案、调查、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于2001年8月23日向桃江通达电脑职业高级中学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桃江县通达电脑学校在桃江县广播电视台(另案处理)所发布的电视招生广告中使用“我校100%的安置工作”等绝对化用语,足以使人产生学校是职业安置机构的误解,在客观上对公众起了误导作用。同时工商局认为,所谓安置工作都是附条件的推荐就业,广告所宣传的主要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已构成虚假宣传,且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制作发布《通达电脑学校三周年纪念册》印刷品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规定,据此,桃江县工商局责令桃江通达电脑学校停止发布上述电视招生广告和印刷品广告,并处以罚款6000元。
孰是孰非法庭落槌
尚沉浸在校 庆纪念活动中的通达电脑职业高级中学接到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颇感意外和委屈。该校认为,招生广告不是商业广告,因而不受广告法调整,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超越了法定职权。于是,该校一纸诉状将桃江县工商局推上了被告席。
原告桃江电脑职业高级中学认为,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00%安置工作”不属绝对化用语,且安置工作不是招生广告的主要内容,使人误以为原告是职业安置机构完全是被告的主观臆断;原告是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其发布招生公告、印刷校庆纪念册的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提供商品、服务的行为,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的调整,而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即可。
被告桃源县工商局则坚持认为原告制作发布的《建校三周年纪念册》实质上具备了商业广告特征,且在电视招生广告中使用了不符实际的绝对化用语。
桃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桃江通达电脑职业高级中学是一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虽然系非企业性质的社会公益单位,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从其业务活动看,所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等内容均是有偿服务,具有商业行为的特征。《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工、招聘、招生、职业介绍、房地产、医疗、压力容器、动植物种子种苗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均是调整商业广告行为的法律规范。从原告招生广告的性质及法律法规规定本身可以看出,招生广告是一种商业广告,故原告所称招生广告不是商业广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依法维持桃江县工商局桃工商案字(2001)第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宣传后,桃江通达电脑职业高级中学服判息诉。
生源大战呼唤法治
这起由招生广告引发的行政官司终于尘埃落定,但掩卷沉思,该案无疑留给了人们许多的启示。
启示之一:每年的春、秋两季招生,各类学校都要悄然上演一幕充满硝烟的生源争夺战。面对日趋激烈的生源竞争, 不少学校使出浑身解数,或是开出许多诱人条件,连篇累牍发布招生广告;或是许以高额回扣,派出“托儿”四处争抢;或是竭尽嬉笑怒骂,肆意诋毁竞争对手……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桃江通达电脑职业高级中学的教训无疑给我们提了个醒,生源大战,始终是学校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和就业安置等诸多综合素质的比拼和较量;生源大战,只能纳入法治的轨道;生源大战,呼唤法治。
启示之二:近年来,我国的广告业尤其是商业广告空前活跃和繁荣,广告在给人们提供资讯、服务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和滚滚财源。然而,在繁荣的背后,却有着诸多的无奈,那就是种类虚假广告、“充水”广告横行无忌,极尽坑蒙欺诈之能事,令消费者屡屡受骗上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规范广告运作,不仅需要商家、企业、媒体加强行业自律,而且也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守法、诚信始终是决胜市场的不二法宝。
启示之三:面对铺天盖地的广告潮,消费者应切实增强维权意识和辨假识假的能力。如果对广告轻信盲从,不分良莠,最终受害的只能是消费者自己。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决不能选择沉默和忍受,而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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