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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奔驰汽车公司遭奥美公司索千万元广告费

2019-01-05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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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为索要巨额广告代理服务费用,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将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
中国法院网讯 为索要巨额广告代理服务费用,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将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其于2005年6月经国家商务部和北京市工商局正式批准而重组、变更为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轻型越野汽车生产厂家。
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4月26日签订了一份《媒介代理协议》,约定原告在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为被告生产的三菱帕杰罗sport、三菱欧蓝德、jeep2500等品牌产品提供媒介广告代理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和媒介购买费用。
原告诉称,原告已按照被告的指示和要求向被告提供了约定内容的服务,但被告未能依约向其支付相应的广告费及服务费等合同款项,欠款金额高达1262.8万余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及媒介购买费,并支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共计1359.5万余元。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争议较大,原告提交的证据十分庞杂,仅证据目录就多达40页。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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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p><p>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p><p>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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