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京城一家报纸针对房地产行业广告投放采取优惠政策,预订周一、周二地产广告的客户实行买一送一。北京一房地产公司通过广告公司在该报所发布的广告正好符合要求,但广告公司却隐瞒优惠政策多收广告费,房地产公司因此拒付广告费。
近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各退一步终化干戈为玉帛。
2008年4月15日、5月15日,房地产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了两份《广告合同书》,约定4月和5月期间在京城一家报纸上发布房地产公司广告4次,广告费总计72万余元。广告发布后,房地产公司得知该报针对房地产行业发布广告有优惠政策,周一、周二发布广告的客户,实行买一送一,所赠版面可以在周一、周二和周末使用。而广告公司为房地产公司发布的广告正是在两个周二和周六的版面,符合给予优惠的条件。房地产公司认为这项优惠是给自己的,广告公司明知这项优惠,却隐瞒不告,以此多收广告费,于是拒付广告费,要求按优惠政策减少广告费。广告公司则坚持这项优惠是给自己的,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没有欺诈胁迫的因素,房地产公司应该按约如数支付广告费。因此,在房地产公司拒付广告费后,广告公司将其告上法院。
为了查明优惠政策的给予对象问题,承办法官特地来到报纸广告部,其地产广告负责人表示,这项优惠政策的目的为了鼓励签约,也就是给予与他们报纸直接签约的客户,如果房地产公司是直接与他们签约的,则这项优惠可以给予房地产公司,本案中与他们签约的是广告公司,所以优惠政策是给予广告公司的。
承办法官认为,双方签订的《广告合同书》内容合法,签订过程中无欺诈胁迫,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但考虑到广告公司确实没有告知房地产公司涉案优惠政策,经主持调解,广告公司同意减免10万元的广告费,而房地产公司亦同意在一个月内支付剩下的62万余元广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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