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5月9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房主维权案件,经协商十三户居民与广告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
2002年4月28日,被告与安福县汽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由被告租赁安福汽运公司正在开发的1号综合楼房顶露天位制作安装广告牌,租期12年,从2002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从2004年5月起每年租金1200元,分期交纳。合同签订后,被告已交纳5年的租金6000元。2004年初,原告左某等13人向开发商购买该栋楼房,并办理了房产权证,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十三住户认为,被告安福县某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在其房顶的广告牌侵犯了原告的物权,并造成房顶隔热水泥板损坏,严重影响住户和大街上行人的安全。即主张清除房顶上的广告牌,修复房顶隔垫层,并要求被告支付房顶租金12800元,经多次协商无果,十三房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产证是十三住户取得该房屋的物权证明,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与安福县汽运公司在2002年4月28日签订租赁合同,在当时房屋的所有权归安福汽运公司,十三住户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某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属合法取得该房顶的使用权。在2004年间十三住户购买了该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取得了该房屋的物权。安福县汽运公司应当将其与被告订立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给十三住户,这样才可以避免原、被告间的纠纷。现法院调解由被告继续使用该房顶,并将权利义务重新约定由双方行使,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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