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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须知

2005-06-30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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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以下企业法人名称:1、国务院批准的;2、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的;3、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二、预先核准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应提交以下文件:(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报表(向国家工商局申领,原件)。(二)投资人签署的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以下企业法人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预先核准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报表(向国家工商局申领,原件)。
 (二) 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投资人名称等内容。
  投资人应在申请书上盖章。印章应清晰。
 (三)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
  代表或者代理人应是投资人的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
 (四)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一般是指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还应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指派书、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投资人是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提交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投资人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印章的编制部门批件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投资人是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印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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