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上海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7.主管部门批文;8.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9.属多方投资组成,应提供投资各方的税务登记证件,如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只需提供中方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证件;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上述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审核无误后,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归档。 (三)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四)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