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定期减征、免征所得税: 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 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般标准的。 此外,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对下列纳税人减征、免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对私人诊所、个体医生、牙医、镶牙所的所得收入,一般免于征收所得税。对于他们收费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以及镶牙所兼营或专以制造和贩卖假牙、假眼为主的,不予以免税。 对以个体工商户运输业等项所得征收所得税,其所从事的种养业应单独核算,不征所得税。 个体户从事水上运输,按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经营减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可由市、县税务局在应纳税额30%的幅度内酌情予以减征照顾。 为了扶持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对个体兽医取得的收入,可免征所得税,但对个别利润较大的,也可征收所得税。 为了支持归侨、难侨安排好生活,对国有华侨农(林)场的归侨、难侨在本场范围内自办的个体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所得,从取得收入的月份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