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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基本要素

2011-02-25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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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纳税人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一个税种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国家到底对谁征税的问题,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外商

一、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任何一个税种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国家到底对谁征税的问题,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条例》(仅适用于内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以及印花税等暂行条例的第1条规定的都是该税种的纳税义务人的范围。

  我们还必须明确纳税人同以下两个概念的区别:

(1)纳税人有别于扣缴义务人,二者共同构成纳税主体。

(2)纳税人不一定就是负税人。负税人是经济学上的纳税主体,即税收的实际负担者。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是各个税种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

  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划分为以下四大类 :

(1)流转额,包括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

(2)所得额或收益额,包括总收益额和纯收益额;

(3)财产,即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的财产,如房产、车船等;

(4)行为,即法律规定的特定性质的行为,如屠宰行为等。

  我国税种法就是根据以上标准,相应划分为四大类共23种税。

  与征税对象相关的有以下几个概念,应当明确它们之间的联系。

  1.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征税基数或税基,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征税对象体现对什么征税,属于质的规定性,计税依据则是从量上来限定征税对象,属于量的规定性。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的性质划分,有两种情况:多数情况下是从价计征,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另一种是从量计征,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

  2.税源和税本

  税源是指税收的最终经济来源;税本是指产生税源的物质要素和基础条件。有的税种的征税对象与税源是一致的,如各种所得税,其征税对象和税源都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或纯收入;有的税种的征税对象和税源又不相同,如各种财产税,征税对象是应税财产的数量或价值,税源却是财产带来的收益。税源是税本之果,有税本才有税源,有税源才有税收。

  3.税目

税目又称征税品目,是指税法规定的某种税的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是征税对象在质上的具体化,代表了征税对象的广度。

  税目并非每一税种法都须具备的内容。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简单、明确,无进一步划分税目的必要,如房产使用税。当某一税种的征税对象范围较广、内容复杂时,才将其划分为税目以明确界定。划分税目是立法技术上的需要,便于税法的实际操作。同时,规定税目也是贯彻一定时期国家税收政策的需要。对在性质上属征税对象但没有列举为税目的,不能征税。税目的指定方法可分为列举法和概括法两种。列举法是按照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计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税目之下划分若干细目。概括法是对同一征税对象用集中概括的方法将其分类归并。列举法和概括法各有优缺点,应配合运用。


三、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或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了征税的深度。

  在征税对象既定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反映了国家和各个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同时也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国家税收政策的要求。因此,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是衡量国家税收负担是否适当的标志。

(一)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管数额大小,均采取同一比例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对流转额等征税对象课税。

  比例税率的特点是就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而言,其税收负担相等;同时计算简便,符合税收效率原则。比例税率又包括以下三种:

  1.单一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合起来为33%的单一比例税率。

  2.差别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又分别因产品、行业和地区的不同将差别比例税率划分为:

(1)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产品分别适和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产品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消费税、关税等;

(2)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行业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营业税等;

(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区分不同的地区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地区采用同一比例税率。

  3.幅度比例税率,指税法只规定一个具有上下限的幅度税率,具体税率授权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该幅度内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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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多而相应逐级递增的税率。具体而言,就是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个等级并相应设置每一等级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累进税率在适用于对所得征税时,体现了税收的纵向公平,有利于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1.全额累进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与之相应的最高等级的税率计征,也就是在征税对象数额增加到需要提高一个等级时,应就全部征税对象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样,一定的征税对象的数额只适用于一个等级的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按其数额由小到大分解为若干个等级,每个等级的征税对象分别适用该等级相应的税率。这时,一定征税对象的数额会同时适用几个等级的税率。其计算税款的方法就是,每个等级的征税对象的应税数额与该等级适用的税率相乘,得出该等级的应纳税额,然后将各等级应纳税额累计相加,即为该征税对象的应纳税总额。

3.全率累进税率,是指按照一定的相对量(比率)制定分级全率累进表,计税时按纳税人的征税对象相对量确定适用税率,全部征税对象与适用税率的乘积,即为应纳税额。全率累进税率与全额累进税率原理相同,只是累进的依据不同,前者为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如销售利润率等,后者是征税对象的数额。

4.超率累进税率,是指对纳税人的全部征税对象,按税率表规定的相对量级距,划分为若干段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各段应纳税额的总和就是全部征税对象的应纳税额。超率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不同是,前者以征税对象的增长率为累进依据,后者则以征税对象的数额为累进依据。

(三)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指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应纳税额。定额税率不采用百分比形式规定征收比例,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定额税率计算简便,适合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如车船使用税、资源税等。

  定额税率也分为单一定额税率、差别定额税率和幅度定额税率等三种。

(四)税率的其他形式

  税率除上述三种基本形式外,还有以下形式:

1.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名义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亦称实际负担率,指实征税额与其征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它是衡量纳税人实际税负的主要标志。区分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对于确定纳税人实际负担水平,为建立完备的税法体系提供依据。

2.平均税率与边际税率。平均税率是指纳税人全部税额与全部收入之比。边际税率指在征税级距既定条件下,纳税人增加或减少一个单位的征税对象所引起的征税对象级距的变化而最后适用的那个税率,又指累进税率表中的最高一级税率。

3.附加与加成。附加,即地方附加,是指在对纳税人征收正税以外,由地方附加征收的税款。所谓正税,又称独立税、主税、本税,指与其他税没有依附关系,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税款。附加税必须依附于正税,是在征收正税的同时,向纳税人征收占一定比例的税款。附加收入一般归地方财政作机动财力或作特定用途。并非所有的税种都征收附加,有关征收附加的事项是由税收法律加以规定的,地方不得擅自决定征收附加。

加成,即税收加成,是指按法定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款。加征一成等于加征正税的10%。


四、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

(一)纳税环节

  任何税种都要确定纳税环节。有的税种纳税环节较明确、固定,有的税种则需要在商品流转环节选择,确定适当的纳税环节。按照确定纳税环节的多少,可以分为“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二)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征税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纳税期限是衡量征纳双方是否按时行使征税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尺度,是税收的强制性和固定性特征在时间上的体现。

(三)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指缴纳税款的场所,即指纳税人应向何地征税机关申报纳税并缴纳税款。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纳税地点关系到征税管辖权和是否便利纳税等问题,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纳税地点有利于防止漏征或重复征税。

五、减免税

(一)减免税的概念

减免税,是减税和免税的统称,指国家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者征税对象给予的一种税收优惠、照顾措施。其中,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的全部免征。


(二)减免税的分类

1.依减免税的期限可以分为临时性减免税和长期性减免税。

2.根据减免税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分为固定性减免税和审核性减免税。 [page]

3.根据减免税的性质和原因,还可以分为困难性减免税、补贴性减免税和鼓励性减免税等三种。


六、税务争议

税务争议是指征税机关与相对人(包括纳税主体和非纳税主体)之间因确认或实施税收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税务争议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相对人对征税机关的征税决定或事项不服而引起的争议;

二是相对人对征税机关的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措施等不服而引起的争议。


七、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纳税主体(纳税人世间扣缴义务人)因违反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是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实际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税务机关等,因违反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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