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
答:在程序法方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适用法律。
在实体法方面,应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其他有关法律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
对于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一般按照如下办法确定应适用的法律:(1)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外国法或者有关地区的法律;(2)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3)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为有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则应当适用该国际公约;(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5)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无法查明的,适用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2、最密切联系地法如何确定?如何解决多法域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
答:人民法院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法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交易有关的因素。如果当事人选择的国家存在多个法域,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该国家某个法域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定的,则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域的法律。
3、外国法不能查明的,怎么办?
答: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适用外国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的几种途径查明该外国法,即:(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4、如何对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外国法?
答:查明外国法时,通过法律专家提供是一种途径。对中外法律专家应做广义理解,并应注重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外国法是否准确。对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外国法,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涉外商事案件中仍需要进行质证。
5、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
答: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如果应适用外国或者有关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外国或者地区的法律是否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该外国或地区的法律违反了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则应当排除该外国或者地区的法律的适用。一般在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违反了我国的善良风俗和基本道德准则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