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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审判国际贸易纠纷案件?

2015-12-02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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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何对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查?审理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诉讼原则、要求和程序是什么?针对这两个问题,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如何对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查

  以一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买方是美国公司,卖方是我国公司,假设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争议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那么无论是我国法院还是外国法院对该纠纷均无权受理。如果双方约定了由我国法院管辖,那么我国法院对该纠纷即具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约定了由美国法院管辖,而买方美国公司已经在美国提起诉讼,只要合同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排除我国法院对双方争议的管辖权,我国法院仍然有权受理该案件。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管辖权?仍以上述案件为例,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即使买方美国公司在我国没有设立办事机构,只要其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买卖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在我国,买卖双方均可在我国提起诉讼。

  特别要指出的是,即使不存在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因素,但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被告一方对我国法院管辖在答辩期内未提出异议,并作出实体答辩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二、审理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诉讼原则、要求和程序

  (一)我国法官在审理国际贸易纠纷案件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诉讼原则

  1、同等原则。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外方当事人和我国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二是,外方当事人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享有与我国当事人同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相同的民事诉讼义务,不能因其是外方当事人而有所歧视或者给予特殊照顾。

  2、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也实行同等限制。例如,我国公民在某国进行民事诉讼,该国法院不允许我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么,我国法院在审理该国公民的民事诉讼案件时,也同样不允许该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我国法官对国际贸易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诉讼要求

  1、双方当事人必须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庭审中外方当事人使用外语陈述的,必须由现场翻译人员翻译成中文。当事人可向我国法院要求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外文证据必须提交中文翻译文本。

  2、外国当事人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注册执业律师。

  3、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三)国际贸易纠纷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性

  1、审理程序不同:国际贸易案件主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所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如答辩期、公告期、上诉期限、送达方式等,均有不同于国内民商事案件的要求,而且审理的周期较长,故《民事诉讼法》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没有规定审理期限。

  2、送达方式不同:除了向司法文书代收人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与普通国内案件相同的送达方式外,国际贸易案件的送达还使用公约送达、外交送达等特殊送达方式。

  3、裁判文书的写作要求不同:国际贸易案件对裁判文书有特殊要求,除了应当具备一般判决书的格式和要求外,还应当具有反映识别、确定管辖权、适用冲突规范、查明域外法等涉外案件审理步骤和过程的内容,尤其应当说明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和适用某一准据法的理据。在适用外国法律时,民事判决书最后法律依据援引部分只可援引该域外法据以适用的冲突规则或其他法律规定,不直接援引域外法。

  三、如何对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1)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适用“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对当事人举证的要求

  1、举证期限要求。举证期限一般为30天,但国际贸易案件往往涉及到在域外形成的证据,当事人收集证据需要一定的时间,法庭通常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准许延长举证期限至60天甚至90天。

  2、对域外形成证据的形式要求:(1)对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应当履行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2)对其他证据,由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选择是否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人民法院认为确需办理的除外。例如,对在域外形成的数据电文,因其具有可复制性,这就要求公证人员现场公证或见证该数据电文下载打印的全部过程,并办理认证手续,方能证明其真实性。

  (三)法官认证规则

  当事人在法庭上经核对、质证给予认可或未提出异议的证据,应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当事人事后提出异议而予否认或提出再作查证的,法庭不予采纳。当事人在法庭上未予认可或提出异议的证据,法庭应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最终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1)一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但反驳理由明显不成立,又不能举证否定的,确认该证据有效;

  (2)一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是我国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是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的文书,对方当事人不能举证推翻的,确认该证据有效;

  (3)一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出的相反证据足以否定,而先行举证的当事人再不能举证反驳,或无充足的反驳理由的,确认该相反证据有效;

  (4)当事人举出的证据,经审查发现证据来源、形式或内容不合法的,确认该证据无效;

  (5)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除有关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承认或者当事人认可外,不能直接采用该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仅可作为证据材料在诉讼中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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