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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及协定

2019-01-08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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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国际货币基金的功能国际货币基金(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简称IMF)主要是以美国怀特方案为基础,采取基金制,于1946年2月正式成立。它对于会员国具有资金融通、

  (一)国际货币基金的功能

  国际货币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主要是以美国怀特方案为基础,采取“基金制”,于1946年2月正式成立。它对于会员国具有资金融通、提供资料及建议、规汇率与外汇管制措施,以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多种功能。

  1.凯因斯方案与怀特方案

  在1930年,世界发生经济大衰退,各国相继实施严格的外汇管制措施以防资金逃避,并采取本国货币贬值办法增强出口竞争力,这使得国际贸易和投资受到极大的阻力。为了加强国际经济合作,重建国际货币秩序,恢复国际贸易的自由进行,1944年7月在美国布列敦森林(Bretton Woods)举行国际货币与金融会议。在布列敦森林会议之前,有关重建国际货币制度的问题,以英国的凯因斯(Keynes Plan)和美国的怀特方案(White Plan)最受重视。这两个方案的基本精神都是透过国际经济合作组织,促进自由贸易及经济发展,但其实施的具体方法则大不相同。

  凯因斯方案发展于1943年4月,主张设立通货同盟,称为国际清算同盟。同时创设一种新的国际货币(Bancor),以当作国际清算工具。其要点:

  (1)营运方式:以清算制为基础,当某一国在清算机构有贷方余额时,他国则有同额的借方余额。所以该清算机构不须设置“基金”;

  (2)清算的规定。各会员国均有一定的摊额,如果会员国的借贷余额超过摊额的一定比例,则要缴纳10%的手续费,以促使国际收支的顺差或逆差的会员国均致力于国际收支的均衡;

  (3)汇率的规定;创设以一定量黄金表示的国际货币——Bancor,使各会员国的货币直接系于Bancor,并允许各会员国调整汇率。

  凯因斯方案的实际营运是以国际多边支付制度的方式进行,各国在清算机构设立帐户,然后经由债权债务的抵销来清算彼此的对外债权债务。

  怀特方案:该方案于1943年7月发表,主张设立一个“国际安全基金”,以作为国际货币合作的永久机构。其要点如下:

  (1)营运方式。以基金制为基础,各会员国依照一定的基准,分摊缴纳黄金与本国货币,设立共同的外汇基金。

  (2)基金的运用。各会员国得以黄金或本国货币,按照一定的条件向基金购买其所需要的其他会员国货币,以解决其国际收支不均衡问题。

  (3)汇率的规定。创设与10美元等值的货币单位Unitas,各会员国的货币价值以Unitas表示,非经基金的许可,会员国不得变更其以Unitas表示的货币价值。此外,各会员国还应废除外汇管制。[page]

  2.国际货币基金制度的内容

  由于当时美国是世界最大的债权国,在国际金融会议中举足轻重,因而国际货币基金逐步以怀特方案为主要依据,在1946年正式成立。

  (1)宗旨:国际货币基金的宗旨,在于建立一永久性的国际金融合作机构,促进国际金融合作,以维持汇率的安定,扩展国际贸易,提高就业水平与实质国民所得,并以资金供给会员国,调节会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性不平衡。

  (2)组织:国际货币基金为推行国际间货币合作的永久性机构,属于联合国的社会经济委员会。目前基金的会员国家有139个。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每个会员国均可派任理事一名,通常由各该国的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总裁参加担任。理事会每年在9月至10月间召开一次。至于经常处理基金会业务者,则为执行董事会,其名额现为20名。执行董事的产生方法,凡基金会员国中,摊额最大的5个国家各可指派一名,而其余摊额较小的国家,必须联合若干国家选出一名。

  (3)摊额与表决权:国际货币基金(IMF)规定每一会员国应根据其经济的重要性(国民所得及贸易额),向基金缴纳一定摊额(Quota)的资金,以供基金运用。此一摊额必须以黄金或可自由兑换货币(如美元)与本国货币缴纳。以黄金或可自由兑换货币缴纳部分,应等于一国摊额的25%,或该国当时国际准备持有额的10%,而以其中较少者为准。自1970年特别提款权实施后,各会员国的摊额,须经总投票权85%的同意,才能变更。

  至于各会员国的表决权,则以各会员国所认定的摊额为标准。每一会员国各具有250票基本表决权。此外,每10万美元摊额可增一票表决权。

  1976年3月22日,国际货币基金第6次决定增资,于1978年4月1日正式实施。基金总额增资约33.6%,自292亿特别提款单位增至390亿单位。同年9月24日,其临时委员会又决定:①基金增资50%;②在1979年至1981年3年间,每年发行特别提款权40亿单位。

  基金的增资,在于扩充基金所能运用的资金总额。在基金会员国家而言,增资的结果可使其基金融通的额度增大。因此,增资以后,国际上的流通性就趋扩充,至于新创造特别条款,也在增加国际流动性。

  (4)基金的平价:国际货币基金对于外汇汇率采取平价制度,规定各会员国均须设定本国货币的平价。基金第4条规定:会员国的货币的平价,概用黄金1盎司(英两)等于35美元表示。各国外汇买卖价格上下变动,不得超过平价的1%。1971年史密松宁协定成立后,此一现货汇率的波动幅度,已扩大为平价上下2.25%的范围,而决定“平价”的标准,也由黄金改为特别提款权。至于经基金公布的平价,非经基金同意不得变更。但如果会员国的国际收支发生基本不均衡时,即可向基金提出调整平价的要求。若整幅度在平价的10%以内时,会员国得自行调整后,由基金予以追认。若超过10%以上时,则须先经基金同意才能调整。此种平价制度就是“可调整的盯住汇率”。虽然与金汇兑本位制颇接近,但基金的平价,是基金与会员国所决定,而金汇兑本位制则由黄金含量比率所决定。[page]

  3.基金的功能

  (1)外汇资金的融通:会员国家在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向基金申请贷给外汇资金。但其用途限于短期性经常收支的不均衡,各会员国可利用基金的资金,其最高限额为该国摊额的2倍,而在此限额内1年仅能利用摊额的25%。后来,基金已慢慢放宽会员国对于资金利用的限制,以配合实际的需要。

  (2)规定各会员国汇率、资金移动和其他外汇管制措施:会员国的国际收支,除非发生基本不均衡,否则不得任意调整其本国货币的平价。所谓基本不均衡,乃指除了因季节性、投机性、经济循环等短期因素外的原因,所产生的国际收支不均衡。对于资金移动,基金则规定:各会员国不得以基金的资金,用于巨额或持续的资本流出的支付。对于此种资本流出,会员国得加以管制,但不得因此而妨碍经济交易的对外支付。

  (3)对会员国有提供资料和建议的作用:我国在基金的历史较早,1944年的布雷敦森林会议我国便是与会44国之一,并作为大国而摊额十分庞大,仅次于美国的275亿美元及英国的130亿美元,而为55亿美元,与美、英、法、印度并列入摊额最大的国家。1959年基金增资时,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摊额并未增加,因此不能列入摊额最大的5国之内,1961年单独任命执行董事的资格为西德取代。

  过去,我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的资格由国民党政府当局代表,自从我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于1980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通过取消台湾当局资格,恢复我国为会员国资格。

  (二)特别提款权

  在以黄金和关键货币为主要国际准备资产的金汇兑制度下,由于无法解决国际货币制度的基本困难,也就是国际流动性的问题,因而对于创造国际新准备资产的需求日益迫切,在这种情况下终于创设了特别提款权(Specialal Drawing Rights,简称SDR)。

  1.特别提款权产生的背景

  自1971年美元贬值以后,国际货币基金制度中,黄金——美元制的时代已过去,国际货币基金则希望设计出一种新的制度来代替布列敦森林协定。其中以采用现有的特别提款权来代替传统的准备资产——黄金与美元作为国际货币的主张最为重要。所谓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在原有提款权外新创造的特别提款帐户(Special Drawing Account)的帐信用,最初与黄金维持一定的比价,国际收支的逆差国可用特别提款权以偿付国际收支的逆差,但特别提款权不得用于累积外汇或黄金。1974年7月1日改按“标准篮”来表示其价值。

  (1)信用的创造与分配:特别提款权从本质上看,具有信用便利的性质,对于现有的国际准备资产而言,带有可供较长期使用的作用。当国际流动性不足时,国际货币基金可透过分配方式来创造特别提款权,以满足国际流动性的需要,以减少因国际准备资产不足而导致世界经济的呆滞。当国际流动性过多时,可通过停止创造或取消的方式,防止世界性的通货膨胀的危机。如1969年,当时的国际流动性呈现极度不足时,国际货币基金决定在3年时间创造95亿单位的特别提款权,以满足国际流动性增加的需要。到1973年时,美国的国际收支继续恶化,使国际收支流动性出现过剩,那时又不得不暂停特别提款权的继续创造与分配。[page]

  (2)纸金(Gold Paper):特别提款权附有黄金价值的保证,其单位价值等于纯金0.88671公克,与1972年12月美元贬值前的美元等值,即35单位特别提款权等于1盎司黄金。但特别提款权不能用以兑换黄金,故称为“纸金”。国际货币基金为鼓励其会员国保有特别提款权,给予适中的利息。在分配特别提款权时,要向接受分配的国家收取手续费。原先手续费和利率均为1.5%,由于利息很低,所以一些国家对特别提款权兴趣不大。从1978年10月1日起,利息已提高为年利4%。

  (3)特别提款权的特点:特别提款权在性质上,与每一个国际货币基金会员国享有的“提款权”不同,特别提款权易于取得,由国际货币基金根据参加国摊额予以分配,参加国不须缴纳任何款项可取得,任何参加国在需要时均可动用特别提款权。而“提款权”是会员国会员并必须缴足所认摊额(25%用黄金缴纳,75%用本国通货缴纳)才能取得提款权。另外,特别提款权的动用,不必按照规定日期偿还,而使用提款权时,则必须按期偿还。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的提款权,只有黄金部分与超额黄金部分才能列入国际准备,但特别提款权的参加国则可以将全部获得的特别提款权列入其国际准备。

  2.特别提款权的角色

  (1)特别提款权的规定:国际货币基金设置特别提款帐户的目的,是为了特别提款权交易的进行。国际货币基金将分配给各参加国的特别提款权,分别列入特别提款权帐户中。假如参加国的国际收支发生逆差时,就可以动用特别提款权,以取得所需要的外汇,但必须支付利息;而国际收支良好或国际准备情形坚强的参加国,负有接受其他参加国的特别提款权的义务,但可获得利息。按指定可兑换通货的国家,其提供义务以其特别提款权累积分配净额的两倍为限。同时,特别提款权有下列规定:

  1)参加国只有国际收支发生逆差或国际准备情形所必须时,才可使用特别提款权,不得用以改善其国际准备资产结构(即调整特别提款权对黄金、通货准备资产与基金准备地位的比例)为唯一目的。

  2)每一参加国在任何基本期间内,其特别提款权平均持有数额,不得低于同一期间特别提款权累积分配额的30%,如低于此数,应以可兑换通货收回特别提款权,以履行其义务,否则基金可以停止其特别提款权。

  (2)标准篮:国际货币基金自1969年8月开始实施特别提款权,已有近10多年历史了,特别提款权所能发挥的功能仍然仅止于作为记帐单位而已。在美国极力主张特别提款权应脱离黄金的束缚的原则下,1974年7月1日起,特别提款权的价值改按16种主要货币的加权平均所决定的标准篮(Standard Basket)来表示,并以“元”作为新国际货币制度的基础。在标准篮包括16种货币中,各种货币主要依据该国出口值的大小有一定比例的权数,唯一例外的是美元,它的权数占1/3。美元兑换特别提款权的汇率不再固定,每天随美元对篮中其他15种货币汇率的变动而变动。特别提款权最大的优点就是平价稳定,某些国家的顺差即其他国家的顺差,取其变动的平均值,当较任何一国的货币当作国际准备更稳定。[page]

  1976年1月国际货币基金在波士顿通过的货币改革草案中,主张以特别提款权代替黄金的地位,也就是以特别提款权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的主要准备货币。同时,1978年10月1日开始,特别提款权的利率已经提高到年息4%。由此可知,国际货币制度的改革,正在朝着促使特别提款权成为一种理想的准备资产方向迈进。如果特别提款权的利息提高到某一水准,当可大大提高各国货币当局对于特别提款权持有的兴趣,进而逐渐取代关键货币及其他强势货币的地位,有利于解决当前国际货币制度的基本困难。

  (3)替代帐户的产生:由于美元过剩问题的出现并没有妥善解决,在1979年的国际货币基金会上,有人提出建立替代帐户(Substitue Account)的建议。根据这建议,成立替代帐户以收及冻结各国过剩的美元,降低美元对国际货币制度的影响力。然而,这项建议并未达成任何具体的协议,自1980年起,美国紧缩政策使美元的价值在外汇市场上回升,这种替代帐户的构想也无人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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