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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后时代个人诉愿制度研究

2019-01-12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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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引言个人诉愿制度是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之一种。它目前已经为许多全球性和区域性人权条约所承认。比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任意议定书》、《联合国消除一切

一 引 言

  个人诉愿制度是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之一种。它目前已经为许多全球性和区域性人权条约所承认。比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任意议定书》、《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美洲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等都对个人诉愿制度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在传统国际法上,个人不被视为国际法主体,因此,它不能直接依据国际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而个人请愿制度在广泛的范围内得以确立与适用,至少表明个人在国际人权程序法上享有根据国际法律规范寻求救济以采取行动、维护或恢复自己的人权的能力。在个人的国际法地位尚有巨大争议,个人尚未被普遍认可为充分的国际法主体之前,讨论个人诉愿制度的诸问题是颇具挑战性的任务。笔者不揣浅陋,运用比较法、实证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这些问题在文章中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恳请行家批评指正。

  二 个人诉愿制度研究

  2.1 个人诉愿权之国际合法性

  个人诉愿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它以权利主体享有合法的国际程序能力为前提。国际人权实施制度起步阶段所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大多数国家主张人权属于国内管辖事项。因此,个人不得以自己的人权遭受侵犯为由向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构请愿。反之,国际人权机构也不得受理,否则,它就构成干涉一国内政。事实上,联大很早就坚持如下观点:有关侵犯人权的事项不属于《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的国内管辖事项的范围。如今不能再像以往的学说那样漠然主张:一国如何对待其国民构成本质上的国内管辖之事项。就本质上属于国家保留范围之事项的确定而言,国际法并未提供普遍接受的标准。此外,国际机构在过去几十年里的实践非但不允许各国自己决定国内管辖之事项的范围反而强调国家对其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应负的责任。

  从区域层面来看,欧洲人权法院在就“比利时语文——初步反对主张案”作出的判决中直接论述了国内管辖权问题。比利时以语言管制——该案争讼对象属于各国排他性管辖之列且非为《欧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调整范围,但构成“比利时法律秩序保留范围” 为由提出初步反对主张,反对国际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法院对此回复称:与“正常情况下属于缔约国国内法律秩序的事项”有关的《欧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是“旨在为缔约国与其管辖下之人的相互关系规定某些应予遵守的”国际标准的国际性文件。由于欧洲人权法院对所有关于解释和适用上述文件的案件均拥有管辖权,因此它得出如下结论:在此案中不得把保留范围的抗辩视为具有初步反对法院之管辖权的性质。欧洲人权法院明确宣布:不得把国内管辖的观念作为阻碍法院管辖此案的初步反对主张,而且相关的监督制度原则上不存在上述观念。在涉及人权案件的国际法律程序的发展中的这一重大步骤是区域层面所首先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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