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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在国际保理业务中的风险及防范

2014-07-01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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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虽然出口商叙做国际保理可从一定程度上为其转移或消除风险,并不是之后出口商就万事大吉了。从国内外保理的实践来看,出口商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仍会面临一定的风险,如何认知和防范这些风险,确保安全收汇,对...

  虽然出口商叙做国际保理可从一定程度上为其转移或消除风险,并不是之后出口商就万事大吉了。从国内外保理的实践来看,出口商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仍会面临一定的风险,如何认知和防范这些风险,确保安全收汇,对出口商乃至整个保理业务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1.保理商的信用风险

  出口商可通过保理转移对国外进口商的信用风险,但是还会面临保理商的信用风险,表现在:保理商对进口商的信用评估失误,当进口商不能付款时,保理商也不能按时足额付款;保理商在出口保理协议中附加许多限制性的“陷阱”条款,出口商稍有过失则可能导致保理商拒绝担保付款;(国外)保理商丧失清偿能力,国内保理商利用“陷阱”条款拒绝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等。

  防范保理商的信用风险:

  一是资信调查。资信调查是国际贸易的黄金准则。要选择信誉好的保理商进行合作。出口商可以查阅保理商的介绍资料,从业历史、业务规模、以往纠纷的解决情况、在保理商联行会的资格与排名、是否具有国际性大银行的背景等。二是严格规范出口保理协议条款。签订协议前要熟悉GRIF,认真研读协议文本,发现不公平条款要进行磋商、修改调整,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2.担保付款免责的风险

  担保付款对出口商而言是采用保理融资结算的最大优点,但GRIF(2005年版)第27条规定:一旦IF收到债务人提出争议的通知,已核准的应收账款就被暂时视为未受核准,IF可暂时终止担保付款责任(并非绝对免除)。这是出口商最难以接受的条件之一,在实践中引起的纠纷最多。

  外贸实践中,进口商提出的争议通常有抗辩(Defense)、反索(Counterclaim)和抵消(Set-off)。抗辩,是指进口商因认为出口商没有按合同履行应收账款所代表的交易而提出异议,从而对抗进口保理商的付款请求,主张不支付货款;反索,是指因与出口商有关应收账款所代表货物以外的另一笔紧密联系交易的结果,进口商向出口商索赔,导致进口商对该笔应收账款提出异议;抵消,则指因在有关的应收账款所代表的交易以外的另一笔交易中,出口商对进口商负有债务,导致进口商提出以其债权抵消该应收账款而提出异议。如果判定抗辩、反索、抵消成立,保理商将暂不承担担保付款,是否最终承担担保付款,要看是否能在规定的时限通过协商(180天)或法律诉讼(仲裁)(三年)证明出口商无责任。

  防范担保付款免责的风险:

  (1)为防范IF滥用免责权,要求IF和EF在其签订的相互保理协议(Inter-factor Agreement)中明确规定何种情形下可以缩减或取消信用额度而免除担保付款责任。

  (2)善于甄别恶意抗辩或虚假争议(Fake Disputes)。有时,买方提出虚假争议只是一种拖延付款的策略,对此要善加识别,如买方声称付款期太短;明知交易前卖方已在买方国市场销售类似产品,却指责卖方破坏交易规则,在同一市场另卖他人等,名为争议,实为无理拒付。此情形下,应严正指出其不成立,及时联系EF,促成进出口双方尽快解决纠纷。

  (3)严格制定合同条款。合同中要明确货物品质检验条款、载有期限的验收条款、争议发生时鉴定质量的第三方机构、规定提出贸易纠纷的时限,以防止进口商“提出争议”的滥用;加列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明确货权在货款全部支付前仍为卖方所有,以免进口商无力偿付或拒付时钱、货两空;约定争议解决与仲裁条款,一旦争议产生以争取尽快取得有利解决;出口商要注意在核定额度内发运货物并认真履约、并密切关注进口商的经营状态。

  (4)一旦争议发生,在解决贸易纠纷的过程中,切不可完全依赖IF。GRIF虽然规定IF有配合和协助EF和出口商解决争端的义务,但对其应付出多大努力以及协助到什么程度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约束,而由于IF在国际保理业务中的双重身份,既是出口商应收账款的代收人,又是进口商的信用担保人,在纠纷处理中的立场会随情形转变。在进口商有偿付能力时,IF与出口方的利益一致,希望进口商败诉,这样他就可以依据判决要求债务人付款,以避免和减少自己的损失;但如果进口商没有偿还能力时,IF就会站在进口商一边,希望自己和卖方败诉,因为胜诉就意味着进口商拒付,他也要履行担保付款责任,很难真正做到配合出口商和EF解决纠纷。

  3.被追索与反转让的风险

  一般在发票到期后90天内未发生争议,出口商会如期得到担保付款。但如在发票到期后90~180天之间进口商又提出争议,根据GRIF规定,IF有权向EF进行反转让,即将已受让的账款再次转让回EF,索回已付的担保付款,而EF可再向出口商进行反转让,索回已付的担保付款。产生反转让的主要原因是出口商本身的履约瑕疵问题,防范这方面的风险主要还是如何避免争议的产生,与防范担保付款免责的风险类似,此不赘述。但要强调的是出口商本身要严格履行合同,按质按量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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