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以外币计价成交的,计征关税时的外币折合、完税价格的取值和起征点与对进口关税的规定相同,在此不再重述。出口关税额应列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其计算公式:
应纳出口关税额=出口商品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商品完税价格=出口商品FOB价格(原币)/(1+出口关税税率)×市场汇率(中间价)
西北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出口钨矿砂一批,FOB价格120 000美元,出口关税税率为20%,收到海关填发的税款交纳凭证,当日美元汇率的中间价为8.27元,计算应交纳的出口关税税额
钨矿砂完税价格=120000/(1+20%)×8.27=827 000(元)
应纳出口关税额=827 000×20%=165 400(元)
根据计算的结果,作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65 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出口关税 165 400
如为代理出口业务发生的关税额,应由受托的外贸企业代征代交的,受托的外贸企业收到海关签发税款交纳凭证时,则应借记“应付账款”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出口税金”账户。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交纳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向指定银行交纳。进口货物在完税后才能进入国内市场流通,出口货物完税后才能装船出口。在交纳关税时,借记“应交税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