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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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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9 10:38
导读: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28年国际法协会曾在波兰华沙开会,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契约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经1932年牛津会议,对华沙规则进行了修订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28年国际法协会曾在波兰华沙开会,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契约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经1932年牛津会议,对华沙规则进行了修订,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全文共21条。这一规则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并具体规定了采用CIF贸易术语时,有关买卖双方责任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1919年美国的9个商业团体制定了 《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 U.S. Export Quptation and Abbreviations),1941年又对它作了修订,并改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该修正本在同年为美国商会、全国进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采用。它对E -Point of Origin 、FOB、FAS、C&F、CIF、EX-Dock等6种术语作了解释。这6个贸易术语,除"原产地交货"(Ex-Point ofOrigin)和"码头交货"E-Dock)分别与"INCOTERMS"中的EX-Works和Ex-Quay大体相近外,其他4种与"INCOTERMS"相应的贸易术语的解释有很大不同。上述"定义"多被美国、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美洲国家所采用,不过由于其内容与一般解释相距较远,国际间很少采用。近年来美国的商业团体或贸易组织也曾表示放弃它们惯用的这一"定义",将尽量采用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三、《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并于1953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定名为《INCOTERMS》,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越来越普遍地得到承认和应用,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签约、履行及解决业务纠纷的依据。《INCOTERMS》于1953年修订后为8种贸易术语,于1967年补充两个贸易术语,即"边境交货"(DAF) 与"完税后交货"(DDP); 1976年又补充了"启运地机场交货"(FOA);1980年又增加"货交承运人"(FRC)和"运费、保险费附至(目的地)"(CIP),到1980年第四次修订《INCOTERMS》,已有14种贸易术语。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上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出现新变化,通讯工具的电子化、网络化及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的广泛应用,使得国际贸易领域也产生新的变化。为了进一步适应国际贸易领域新变化的需要,国际商会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在总结了自1980年以来国际贸易新的变化后,于1989年11月通过《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的新版本,并于1990年4月公布,称为《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第460号出版物),已于1990年7月1日正式生效,共有13种贸易术语。至今,新修订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经发布并生效,国际贸易术语发展进入成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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