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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违禁行为与业务操作2

2019-01-10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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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三、公平对待所有客户《改革法》第10条(b)(3)款规定:任何公共承运人都不得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直接或间接地,对任何托运人以其光顾过其他承运人、或提出过投诉

  三、公平对待所有客户《改革法》第10条(b)(3)款规定:任何公共承运人都不得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直接或间接地,对任何托运人以其光顾过其他承运人、或提出过投诉,或以任何其他理由,在有舱位时拒绝向其提供舱位、或以拒绝向其提供舱位作为威胁,或采取其他不公平或不正当的歧视作法对其进行报复。

  根据这一规定和《改革法》中的其他规定,船公司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应对客户一视同仁。在货运旺季、特别是舱位需求超过舱位供给时,船公司应设法在托运人之间公平合理地分配自己拥有的舱位,而不应以各种方式对某些客户采取非法歧视的作法。如果 FMC 依据客户的投诉,经调查后发现确有非法歧视的行为存在,船公司将会被 FMC 予以严厉处罚。

  四、远洋运输中介人与货运服务《改革法》第10条(b)(11)款规定:任何公共承运人都不得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明知和有意地接受没有运价本和没有所需的保证金、责任保险和其他担保金的远洋运输中介人提供的货物,或为其提供货运服务。

  远洋运输中介人是《改革法》中引入的新概念,包括远洋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根据这一规定和 FMC 所制订的实施细则,以及 FMC 执行局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的一贯立场,船公司海运提单的发货人栏内不能单独出现货运代理人的名称,因为货运代理人没有自己的运价本;如海运提单的发货人栏内单独出现货运代理人的名称,该货运代理人必须同时又是无船承运人;如果无船承运人的名称出现在海运提单的发货人栏内,该无船承运人必须有已经公布的、有效的运价本,必须按照 FMC 要求的方式和数量,具备了所需的财务责任(财务责任包括保证金、责任保险和其他担保金)。船公司还必须根据 FMC为《改革法》制订的实施细则中的要求,对此予以查核确认。

  五、远洋运输中介人与服务合同《改革法》第10条(b)(12)款规定:任何公共承运人都不得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明知和有意地与没有运价本和没有所需的保证金、责任保险和其他担保金的远洋运输中介人,或与这一中介人的附属公司签订服务合同。

  由此可见,船公司不能与货运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因为货运代理人没有自己的运价本,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托运人的范围之内;如船公司欲与无船承运人签订服务合同,则该无船承运人必须有已经公布的、有效的运价本,必须按照 FMC 要求的方式和数量,具备了所需的财务责任。船公司必须在对此予以查核确认后,方可与该无船承运人签订服务合同。

  根据 FMC为《改革法》制订的实施细则,船公司可以如下方式证实无船承运人是否在运价本和财务责任方面符合要求:(1)审阅无船承运人公布的、有效的运价本规则,其中应声明该无船承运人已根据 FMC 要求的方式和数量,向 FMC 提交了财务责任证明,并注明财务责任的方式,以及签发保证金证明、保险单或担保金证明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或保证人的名称和地址;(2)通过向 FMC 咨询,证实这一无船承运人已经向 FMC 提供了财务责任证明;(3)如果船公司的运价本中规定了适当的程序,可根据这些程序办理。只要船公司采取了上述(1)或(2)中的任何一项措施,即可被认为尽到了自己的责任,除非船公司另外知晓该无船承运人的运价本和财务责任证明是假的。

  对违反《改革法》中相关条款的民事处罚数额为,每一违法行为不超过 5,000 美元,除非是明知和有意的违法行为。对于明知和有意的违法行为,每一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不超过 25,000 美元。违法行为每延续一天,即构成为一个单独的违法行为。对于1996年11月7日以后的任何违法行为,将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的罚款数额。到目前为止,已有一些公司被 FMC 处以最高限罚款,即每票货物被处以25,000 美元或27,500 美元的罚款。FMC 最近对台湾庆扬捷运公司处以 2,117,500 美元的罚款,可以说是几年来对无船承运人罚款的最高记录。FMC 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对那些无视美国法律的公司起到惩罚和威慑的作用,使其他欲通过违禁行为牟取非法利益者望而却步,以“杀一儆百”的方式,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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