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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公约需要清楚排除适用吗

2016-12-23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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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际货物买卖的过程中,由于涉及的国家很多,货物资金也会比较大,所以在买卖的时候双方都需要遵循国际制定的买卖公约,不要有约束或是有违反相关条例的情况。那么,国际货物买卖公约需要清楚排除适用吗?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需要清楚排除适用吗?要清楚。

  公约排除的范围有好几类,如:标的方面(不适用于电力、飞机、气垫船、货币等)、所有权转移方面、产品责任方面、劳务提供。如果当事人为cisg成员国主体,双方完全可以约定排除cisg的适用,当然也可以就公约排除的部分进行具体约定,加以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的内容

  公约的内容主要是确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规则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涉及合同的有效性和货物所有权移转的问题,因为在这些问题上,各国法律存在着重大的分歧,不易实现统一。所以,除公约另有规定外,这些问题仍须按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处理。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确定公约的适用时,仅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为标准,对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公约规定 ,除上述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才适用该公约:

  ①当事人营业地所在的国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②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按照后一种规定,公约也可能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对货物一词没有下定义,但公约第2条和第3条把某些交易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其中包括:

  ①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②拍卖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强制出售的财产。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交易。

  ⑤船舶和飞机的买卖。

  ⑥电力买卖。这是考虑到上述交易具有特殊性,需要适用特殊的法规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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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能适用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1.主体的适用 当事人的营业地须在不同国家(地区),且具备下列二个条件之一: 1)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都是缔约国(地区); 2)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不是缔约国(地区),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我国在交存的批准书中对本条进行了保留,不受其约束。) 公约适用时,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主体资格以及合同的性质。如缔约国(地区)甲国(地区)的A公司与其在缔约国(地区)乙国(地区)设立的B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亦可适用本公约。 2.合同标的的适用 公约仅适用于普通的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于劳务合同或其他服务合同,此外对于下列几种买卖合同亦不适用: 1)直接供私人使用货物的销售,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当时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用于该目的;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销售; 5)船舶、气垫船或飞行器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销售。 3、合同内容的适用 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下列事项除非公约有明文规定,一般不适用: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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