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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2016-11-04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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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那么,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怎么认定?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承运人应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承运人承担无单防货的责任。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赔偿责任的范围

  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CIF价)。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3、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的;

  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法院依照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

  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4、其他规定

  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为1年,适用的法律为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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