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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具体承诺

2019-01-11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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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市场准入1.在第一条所确定的服务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方面,每个成员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承诺表中所同意和明确的规定、限制和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协定考虑到各成员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各成员对服务贸易进行必要的管理,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条款如下:

  第十六条 市场准入

  1.在第一条所确定的服务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方面,每个成员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承诺表中所同意和明确的规定、限制和条件。

  2.在承担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中,一成员除非在其承诺表中明确规定,既不得在某一区域内,也不得在其全境内维持或采取以下措施:

  (a)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不论是以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 务提供者的方式,还是以要求经济需求测试的方式;

  (b)以数量配额或要求经济需求测试的方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金额;

  (c)以配额或要求经济需求测试的方式,限制服务业务的总量;

  (d)以数量配额或要求经济需求测试的方式,限制某一特定服务部门可雇佣的或一服务提供者可雇佣的、对一具体服务的提供所必需或直接有关的自然人的总数;

  (e)限制或要求一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措施;

  (f)通过对外国持股的最高比例或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限制来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第十七条 国民待遇

  1.在列入其承诺表的部门中,在遵照其中所列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个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2.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给予本国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论在形式上相同或形式上不同,都可满足第l款的要求。

  3.形式上相同或形式上不同的待遇,如果改变了竞争条件从而使该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与任何其他成员的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比处于有利地位,这种待遇应被认为是较低的待遇。

  第十八条 附加承诺

  各成员可就不在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的列表要求内,但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有关资格、标准或许可事宜的措施,进行谈判作出承诺。这种承诺应列入一成员的承诺表中。[page]

  第四部分 逐步自由化

  第十九条 具体承诺的谈判

  1.为实现本协定的目标,自WTO协议生效之日起不迟于5年,为逐步实现更高水平的自由化,各成员应进行连续回合的谈判,并在以后定期举行。这种谈判的方向是减少或取消各项对服务贸易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以此作为提供有效市场准入的一种方式。该过程应在互利的基础上促进所有成员的利益,并保证权利和义务的总体平衡。

  2.自由化的过程应对各成员的国家政策目标以及每个成员的整体和个别服务部门的发展水平给予应有的尊重。应给予个别发展中国家成员适当的灵活性,开放较少的部门,开放较少类型的交易,根据它们的发展状况,逐步扩大市场准入,并且当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其市场时,对该准入附加条件以实现第四条所述的目标

  3.对每一回合应建立谈判的指导原则和程序。为确立指导原则,服务贸易理事会应根据本协定的目标,包括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目标,对服务贸易进行全面和在部门基础上的评估。谈判指导原则应为如何对待成员自先前谈判以来自主进行的自由化,以及为根据第四条第3款规定给予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特殊待遇确立模式。

  4.在每一回合中通过双边、诸边或多边谈判,逐步自由化的进程都应向提高本协定项下成员所承担具体义务的整体水平的方向推进。

  第二十条 具体承诺表

  1.每个成员都应在承诺表中列明其根据本协定第三部分而承担的具体承诺。在承担该承诺的部门,每个成员应明确列出:

  (a)市场准入的规定、限制和条件;

  (b)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

  (c)有关附加承诺的义务;

  (d)适当情况下,实施这类承诺的时间表;

  (e)这类承诺的生效日期。

  2.与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都不符的措施,应列入与第十六条有关的栏目中。在这种情况下,列入的内容也将被视为对第十七条规定了一项条件或资格。

  3.具体承诺表应作为本协定的附件,并应作为本协定的整体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承诺表的修改

  1.(a)根据本条规定,在一承诺生效之日的3年以后,成员(本条称“修改成员”)可在任何时候修改或撤销承诺表中的任何承诺。

  (b)修改成员应将其根据本条修改或撤销某一项承诺的意向,至迟在其准备实施该修改或撤销承诺之日的3个月前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2.(a)根据第1款(b)项通知的修改或撤销建议如影响了任何成员在本协议下的利益(本条中称为“受影响成员”),则应其请求,修改成员应进行谈判以就必要的补偿调整达成协议。在这种谈判和协议中,有关成员应尽力维持互利的承诺总体水平,使其不低于谈判前具体承诺表中对贸易提供的有利条件。

  (b)补偿调整应在最惠国基础上作出。

  3.(a)如在谈判期结束前,修改成员和任一受影响成员之间未达成协议,则该受影响成员可将该事项提交仲裁。希望实施它所具有的补偿权利的任何受影响成员必须参加仲裁。

  (b)如果受影响成员不要求仲裁,则修改成员可自由实施其提出的修改或撤销。

  4.(a)修改成员在依照仲裁结果作出补偿调整前不可以修改或撤销其承诺。

  (b)如修改成员实施了其建议的修改或撤销而末遵照仲裁结果,则任何参加了仲裁的受影响成员可依照仲裁结果修改或撤销实质上相当的利益。尽管有第二条的规定,但这样的修改或撤销只可对修改成员实施,

  5.服务贸易理事会应为承诺表的调整或修改设立程序。任何在本协议下修改或撤销承诺的成员应根据这些程序修改其承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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