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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倾销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2015-07-31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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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反倾销指的是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反垄断则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一种干预手段。

  摘要 近年来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连连受挫,自2012年遭受美国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诉讼之后,美国Solyndra光伏公司也向中国三大光伏巨头提起反垄断诉讼。从光伏产业遭遇的诉讼可以看到,反垄断法与反倾销法之间存在着许多冲突,导致许多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无所适从。因此,要协调反倾销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促进反倾销法与反垄断法的共同发展。

  关键词 光伏行业;反垄断;反倾销;法律的冲突与协调

  一、中国光伏行业境外面临诉讼概述

  近年来风光无限的光伏行业,在近一段时间里却体味到严冬之寒。2011年底美国发起了对中国光伏产业的反倾销、反补贴诉讼,意欲向中国光伏产业征收高额关税。美国的行为还没结束,欧盟、印度也开始效仿,针对中国光伏企业提起了“双反”诉讼。在严峻的情势下,已破产的加州太阳能企业Solyndra在美国加州北部地区的一家地区法院向中国最大的3家光伏制造企业尚德、英利和天合提起反垄断诉讼。2012年10月13日,Solyndra公司在美国加州北部地区的一家地区法院向中国最大的三家光伏制造企业尚德、英利和天合提起反垄断诉讼,声称这些公司的垄断行为给它造成了15亿美元的损失。中国光伏产业可谓是众矢之的,屡遭诉讼,亟需应对之策。

  二、中国光伏行业诉讼的法律分析

  美国、欧盟等国家对中国发起的“双反”诉讼和Solyndra公司的反垄断诉讼是一种保护本国竞争者的手段,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反倾销法逐渐沦为各国保护本国贸易的一种工具,而丧失了原本禁止不公平竞争、维护竞争秩序的立法本意。

  (一)“倾销”认定标准过于宽泛

  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倾销根据其动机可以分为具有掠夺性意图的行为以及不具掠夺性意图的行为。倾销具有两重性,如果倾销的目的仅是为了在市场上建立或维持一定的地位或者其他正当目的,并且客观上使消费者获得物美价廉的产品,那么这种倾销属于不具掠夺性意图的倾销;如果倾销旨在垄断进口国市场,以低价限制出口国市场的竞争,那么这种倾销就是掠夺性倾销。然而,反倾销法却未将倾销加以区分,仅片面的规定了只要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出口到进口国市场即构成倾销,而不考虑行为人主观要件和是否具有正当目的。这种定义将倾销直接等同于不公平竞争,过于以偏概全,不符合当今国际经济发展潮流。

  (二)“替代国”确立的不合理性

  美国将多数实行中央计划经济的国家(由政府控制经济的国家)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采用"替代国"的特殊方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进行估价。美国一直以来都没有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的作法以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价格为标准,忽视了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成本低廉的优势,具有明显的歧视性。

  (三)被指控中国企业没有达到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份额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指标。Solyndra指控被诉的尚德、英利和天合三家企业控制52%的美国光伏市场,暂且不论这个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假设这个数据是正确的,单从这个数据也无法得出三家企业在美国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美国反托拉斯机关和法院在长期的反垄断实践当中,总结出一个对是市场份额的认定标准:企业的市场占有额超过70%将被判为具有垄断性的垄断力量;市场份额介于50%-70%之间时,除市场份额,还需提供有无替代品,有多少潜在对手等更多证据;市场份额小于50%则不具有垄断力量。根据美国实践,一家企业市场份额如果小于50%则不具有垄断力量。在本案中,三家企业的市场份额合计才达到52%,单个企业市场份额与50%相去甚远,都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四)被指控中国企业没有掠夺性定价行为

  Solyndra公司仅以中国企业将光伏组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在美国销售这一个条件就武断地将其认定为掠夺性定价,有以偏概全之嫌。被诉企业没有市场支配地位,就不存在实施掠夺性定价的前提条件。且在低于成本销售组件后,中国企业也没有立即提高光伏组件价格,Solyndra公司将自己的破产归因于中国企业的掠夺性定价,是为自己的经营不善找借口的表现。

  三、从中国光伏行业诉讼看反倾销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

  反倾销法与反垄断法虽然分属不同法律部门,但保护竞争都是二者的题中之意。在发展过程中,反倾销法逐渐表现出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体现出反竞争性,背离了立法者立法的初衷。

  (一)在价值取向方面的冲突

  反倾销法以保护本国的生产者为价值取向,抵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时因低价销售而给本国工业带来的损害,所以反倾销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本国生产者的公平而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而不像反倾销法仅仅保护本国竞争者,它不仅注重竞争者的利益,同时也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所体现出的公平是更加全面的公平,是整个社会的公平。

  (二)在认定标准方面的冲突

  反倾销法所定义的倾销是指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其认定的标准是只要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出口到进口国市场即构成倾销。反倾销法对倾销没有予以区分,而对所有类型的倾销都予以规制,因认定标准过于宽泛而为人诟病。反垄断法中对价格歧视或低价销售行为规制仅限于掠夺性定价行为。掠夺性定价相当于经济学家眼中的具有掠夺性意图的倾销,其认定的标准较为严格

  (三)在保护对象方面的冲突

  如前所述,反倾销法限制限制和禁止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维护自由贸易的国际经济秩序,其保护的是本国生产者,侧重于本国生产者利益,却忽视消费者、下游生产者和社会整体利益。而反垄断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不仅保护竞争者免受不正当竞争的侵害和影响,还注重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公益。

  四、反倾销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协调

  虽然反倾销法在实施过程中带来许多消极影响,但是反倾销法的存在还是必要的,至少在现行的法治水平下是必要的。对反倾销法进行改良,使之与反垄断法更相适应是比较可行的方案,在不触动二法根基的基础上对反倾销法进行修改,易于为各国接受,操作起来也较为简便灵活。

  (一)缩紧对“倾销”的认定标准

  反倾销法现在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是对“倾销”的认定标准过于宽松,这就直接导致许多将倾销作为一种正当的商业策略的经营者受到影响,因此对反倾销法的改良首先要缩紧对倾销的认定标准,提高反倾销的门槛。倾销有许多种类型,只有达到掠夺性的程度时,反倾销法才对其予以规制,除此之外的倾销都是合法的。

  (二)引入社会公益条款

  原有反倾销法注重对本国竞争者的保护,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消费者及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要引入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在启动反倾销调查时,不仅要考虑出口者对本国生产者的损害,还要考虑是否对社会整体利益是否减损,特别考虑到消费者及下游生产者的利益。

  (三)限制自由裁量权、完善反倾销调查程序性规则

  由于各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了反倾销法成为了贸易保护的工具。所以反倾销法要限制各国在反倾销调查中的自由裁量权,以防止各国滥用反倾销法。同时,也要完善反倾销调查的程序规则,保证调查的程序正当,有助于减少反倾销调查的随意性。

  参考文献

  [1]孙晋.竞争法原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55-56.

  [2]漆多俊,冯果.经济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12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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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孙韶华,王璐.欧美印围堵中国光伏遭遇生死劫[N].经济参考报,2012-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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