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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政策合作的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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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13:54
导读: 从双边贸易协定到多边世界贸易组织,从松散的亚太经合组织到紧密的欧洲联盟,世界上充满了范围大小不等、合作程度各异的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贸易政策合作。中国刚刚加入世

  从双边贸易协定到多边世界贸易组织,从松散的亚太经合组织到紧密的欧洲联盟,世界上充满了范围大小不等、合作程度各异的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贸易政策合作。中国刚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周边有关国家的区域性贸易合作组织也在酝酿之中。为什么世界存在这么多的经济合作组织或协定?本文试图从理论上探讨贸易政策合作的动因。

  一、贸易政策合作可以消除贸易战的效率损失

  从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李嘉图的相对优势学说,到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理论,国际贸易学说无不认为开放的自由贸易能增进贸易国的福利水平。然而事实是,世界上几乎没有那个国家不实行一定程度的贸易保护政策。只有了解贸易保护的原因和结果,才能对各种各样的贸易政策合作作出合理的解释。贸易政策最古老最常见的形式是关税。尽管非关税措施种类越来越多,其作用都包含在关税措施之中。因此,就贸易政策合作研究而言,由关税代表各种形式的贸易政策措施是恰当可行的。在此假定下,对贸易限制政策措施存在性的解释也就演变为对关税合理性的解释。假设政府是理性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者,一国政府对贸易商品施加关税无非是关税能增加国民福利水平。那么关税是如何产生福利效应并影响政府之间的贸易政策合作的?

  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会产生两个直接结果:增加进口商品的国内价格和降低进口品的国际价格。事实上,进口商品关税恰好是由国内价格增量和国际价格增量绝对值两部分构成。至于一定量的关税在两者之间如何分配则是由贸易双方各自经济体系特征决定的,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双方的经济规模。对于大国经济而言,关税更多地体现在世界价格的变动上,因为由关税导致的贸易流量的变化占本国消费或产出的比例较低,供求变动很少或不会对本国价格产生影响;相反,对小国经济而言,由关税产生的贸易流量的变化占本国供求量的比例较高,较大的供求变动转化为国内较大的价格变动。大国或小国假设只是两个极端,对于规模相当的贸易伙伴国而言,关税的两种分解都存在,只不过是程度不同而已。

  就关税的价格效应对国民福利的影响来看,关税引起国内价格的上升,给消费者带来福利损失;同时价格上升为厂商带来更多的生产者剩余。只要供求是有弹性的,消费者剩余的减少在生产者剩余增加和关税收入增加抵补后,仍会产生一个净损失(deadweightloss)。所以从关税的价格效应来看,一国是不应该征收关税的。就关税对世界价格的影响来看,关税引起世界价格的下降。很明显,在其它贸易品世界价格给定的前提下,应税进口商品世界价格的下降使本国用同量的出口商品可以交换到更多的进口商品,这等同于贸易条件的改善,故称为关税的贸易条件效应。贸易条件的改善等同于本国进口商品成本的下降,直接增加了本国福利。将关税的国内价格效应与贸易条件效应综合起来看,只有当后者带来的国民福利增量大于前者导致的福利损失时,征收关税才能增加国民福利的总体水平;否则,征税只能导致本国福利下降。在贸易伙伴国各自的经济参数给定的情况下,只要其征税的贸易条件效应带来的福利增加大于价格效应带来的福利减少,一国政府就会为最大化本国福利水平而征收进口关税。同理,贸易伙伴国也会以同样的理由对其进口商品征收关税。[page]

  然而,各国为本国福利最大化而操纵贸易条件以增加本国福利并不能成为贸易政策合作的直接理由。因为如果各自的福利最大化同时也是两国总体福利的最大化,两国政府就没有必要进行贸易政策合作。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作为贸易条件的世界价格对贸易各方是统一的,当进口方因征收关税导致世界价格下降而改善自己贸易条件的同时,作为伙伴国的出口方贸易条件却因出口商品世界价格的下降而恶化。也就是说,一国福利最大化的成本并没有完全由自己承担,而是由伙伴国为其承担了部分成本。因贸易条件改善带来的本国福利上升恰好转嫁为伙伴国福利的下降。同理,伙伴国认识到他操纵贸易条件给自己带来的福利上升的成本可以由对方承担时,它也会对进口商品征税。这种为转嫁本国福利增加的成本而竞相征收关税的现象就是“以邻为壑的政策”(beggar-thy-neighborpolicy)。显然,任何一方操纵贸易条件的福利效应对世界经济总体而言都是“零和”的,世界总福利并没有增加。但是,由于每个国家征收关税的国内价格上升都会导致本国国内福利净损失,因此基于操纵贸易条件动机竞相征收进口关税的贸易政策博弈是“负和”的,它造成世界总福利的损失。各国的贸易保护程度越高,世界总福利的损失越大,由各国分摊的福利损失也越大。当贸易保护的福利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各贸易国就会产生降低或消除贸易保护的激励以便恢复效率。由国内单边福利最大化决定的关税水平构成关税政策非合作博弈的纳什均衡,任何一个国家单方面改变自己的最优关税只能给自己带来福利损失。所以,降低或消除关税壁垒依赖于各方的共同行动,这种共同行动或者是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或者是关税同盟,当然也包括世界贸易组织。

  二、贸易政策合作是国内政治经济均衡的产物

  传统的贸易政策合作理论假定政府是仁慈的,政府的贸易合作选择是他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结果;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政府在牟取权利和利用权力时也会考虑自己或所在党派的利益并从政治过程榨取租金。不仅如此,在理性人假设下,一国国内的消费者和生产者都是自己福利最大化者。在企业和个人异质性假设下(即每个人的资源禀赋、每个企业的技术条件是不同的),个人或企业福利最大化对贸易政策的选择与政府社会福利最大化对贸易政策的选择是冲突的。正如H-O理论或专用要素理论所显示的,贸易虽然对一国整体是有利的,但贸易的再分配效应却可能使某些人受益,另一些人受损。在利益驱动下,消费者和生产者已不再是贸易政策的被动接受者:普通选民为最大化自己的效用,总会选取能选择代表自己利益政策的政府;产业利益集团为追求自己的利润最大化,可能通过政治捐资以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贸易政策。前者是直接民主下的政策均衡(或多数投票均衡),而后者则是特殊利益集团游说下的政策均衡。[page]

  根据多数投票理论,不同消费者之间的个人偏好不同,他们的最优政策也不同,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将各个消费者的最优政策选择加总为统一的均衡政策。然而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告诉我们,在直接民主、诚实投票和程序开放等假设下,不存在普遍适用的加总规则。要想得到问题的解,必须在个人偏好形式或生成政策的政治制度施加特殊限制。最常见的个人偏好约束形式是单峰偏好。在单峰偏好下,均衡政策是由中间投票人的最优政策选择决定的。

  根据要素禀赋理论,个人间接效用函数通过价格表示为他所在的经济体系中资本劳动比的函数,且该效用在个人的资本劳动比与社会资本劳动比相等的那一点取得最小值(因为在这一点个人无法从交换中获得更高效用)。如果自由贸易协定是加入方成员国全体一致的结果,当且仅当贸易协定能够增加缔约方各国中间投票人的福利时,该协定才可能得得到通过,或者说是政治上可行的。同样,只有当多边贸易合作能够比双边贸易合作给中间人带来更大的福利时,双边贸易合作才能被多边贸易条约所取代。由于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总会使得一体化经济体系的资本劳动比介于两国资本劳动比之间,在两国资本劳动比恰好是各自中间人效用最低点假定下,如果不存在多边选择机会,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总会增进两国中间投票人的福利,因此总是政治上可行的。如果存在多边选择机会,当双边自由贸易区扩展为多边时,多边自由贸易经济体的资本劳动比可能等于、高于或低于双边自由贸易区的资本劳动比。第一种情况对双方是无差异的;后两种情况下,总会有一方的福利比之于双边自由贸易区要下降,而福利下降国必然反对基于双边基础上的多边自由贸易区的扩展。福利增加国预期到福利减少国的这种反应,它一开始就不会同意结成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也就是说,从自给自足的经济出发,不存在能够取代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双边贸易协定。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考虑到消费品多样化能增进消费者福利,我们还可以将商品种类变量加入消费者的效用函数。在资本产出比与消费品种类二维空间里,多边自由贸易协定总能在产品多样化收益与价格变化损失之间为中间投票人提供无差异均衡点。如果双边自由贸易区为中间投票人提供高于价格变化损失的产品多样化收益,双边自由贸易区就可能取代多边自由贸易区(多样化收益是合作成员国数量的单调递增函数)。当两国资本劳动比较为接近或相等时情况尤为如此,因为这时的双边贸易区在很少或没有价格变化的情形下,能给双方带来更大的产品多样化福利。可见,一旦考虑到产品多样化对福利的增进作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就能取代多边贸易协定,成为政治均衡的政策结果。[page]

  一般而言,政府经济政策都有再分配效应。如果一项政策由少数人承担成本而多数人受益或少数人受益而由多数人为之承担成本,那么这些少数人就有较高的激励组成利益集团去游说政府,以便得到使本集团受益的政策(减少本集团分摊的成本负担或增加本集团的收益)。如果政府也是自利的,它就会以政策换取捐资。各利益集团之间、利益集团与政府之间为最大化自己利益相互制约、相互影响成为政策合作的基本背景。在利益集团影响下,贸易政策合作是在两类博弈背景下形成的:首先是国内各利益集团与政府博弈形成该国单边均衡贸易政策;然后两国政府为消除非合作效率并分享更多的合作收益进行博弈,并形成贸易合作协定。

  从利益集团与政府的博弈来看,产业利益集团(资本要素所有者)的收益体现在进口商品的价格上,假定国内是自由竞争的,国产商品与进口商品会形成统一价格。进口关税提高了进口商品的价格,同样也提升了国内该商品的均衡价格水平。根据Stolper-Samuelson定理,商品价格的提高将提高密集地用于该商品生产的要素的收益,从而使这些要素所有者受益。贸易政策对同一利益集团各成员而言是公共产品,但只要受益要素的所有者相当集中,他们就可以克服搭便车问题而结成游说集团。各个游说集团为得到有利于本集团的贸易政策,必须向政府支付政治捐资;在半公益政府假设下,政府也期望从利益集团那里得到政治捐资,并将其用于下届选举的竞选资金或者是在职消费。为得到政治捐资,政府必须以社会福利牺牲(这里表现为价格扭曲)为代价,为不同的利益集团提供相应的贸易保护。因此,即便没有任何贸易条件驱动动机,国内利益集团向具有利己动机的政府游说也足以说明保护关税的存在性,而且由各国国内政治均衡产生的保护关税对世界总体而言同样是效率损失。为消除这种损失,贸易政策合作就会在各国政府之间进行。这种博弈的结果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均衡贸易政策与贸易条件动机无关,因为作为总体福利最大化的合作解是符合帕累托最优的,它消除了双方操纵贸易条件的动机;第二,合作均衡关税不取决于各国关税的绝对水平,而是由两国相对关税水平决定的。这是由于由政府之间在前台就消除关税进行的谈判,实际反映的是后台各国国内特殊利益集团的游说力量的对比。当本国游说力量大于伙伴国国内利益集团游说力量时,本国关税水平相对于伙伴国关税水平就高,反之就低。政府之间的谈判使一国利益集团的力量与伙伴国利益集团的游说力量相抗衡,从而抵消了各自的游说力量。当然, 这里所说的只是确定了贸易政策合作的效率边界,却没有规定合作盈余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取决于对政府之间特殊的博弈构造。如果采用多阶段博弈模型,合作盈余的分配一方面取决于非合作状态下(statusquo)各自的福利水平,且与之成正比;同时也取决于谈判中各自的耐性(patience),较大的耐性给予谈判者以拒绝较低出价的可信的威胁,迫使对手以更高的出价尽快达成合约。[page]

  三、贸易政策合作是政府不能在国内承诺开放政策的结果

  时间不一致(time inconsistency),或称政策不可信性、非承诺性,是解释贸易政策合作的另一因素。当政府在期初为以后某期制定的政策与当期为本期制定的政策不同时,称为政策时间不一致问题,它是利益冲突在政策形成过程中的动态反映。它既可能是因利益集团的压力而产生,也可能是由于政治家的利己动机而产生,但更多的是政府是为了社会福利最大化而实行的相机贸易政策。

  时间不一致既可解释贸易保护政策,也可说明贸易政策合作动机。就前者来看,政府因无法承诺自己的自由贸易政策迫使它采用贸易保护政策。这是因为当保护政策被正确预期时,劳动从受冲击的产业撤出的速度和数量将放慢和减少,生产效率将下降,因此造成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政府实行相机的贸易政策则能以较低的成本进行资源的再配置和收入的再分配。但当贸易保护政策是由以后各期政府与利益集团的谈判决定时,政府的谈判力较弱,因为政府为达到特定的就业率目标不得不让步;相反,企业的谈判力则较强,因为面对固定的资本存量(因为从投资到形成资本存量有时滞),如果得不到保护,企业将以低于政府目标的水平雇佣雇员的威胁是可信的。企业在第一期以低于政府目标的水平投资以便在第二期从政府那里得到更高的保护水平总是能够受益,所以,政府的自由贸易目标无法实现。

  如果换一个角度,时间不一致就可以从需求方面用于解释贸易政策合作。国内利益集团的压力迫使政府不得不为保护利益集团而采取过度的关税保护措施,为消除由此产生的资源配置扭曲,政府不得不借助于另一种力量降低或消除贸易保护:加入贸易协定。因为一旦政府承诺加入某种形式的贸易协定,它弃约时就会遭到伙伴国的报复,较高的弃约成本抵消了国内利益集团的游说力量,保证了自由贸易与国内效率的恢复。

  但是政府希望摆脱利益集团游说压力的假说并没有多少实证的证明,相反,倒是政府希望有这种压力,因为它能给政府带来租金收益。政府加入自由贸易协定可以阻止无法从利益集团捐赠得到补偿的资源配置扭曲。这种扭曲可能是存在利益集团行业的过度投资,也可能是在自由贸易下本来没有生命力的行业的低效均衡,或者是受到逆向冲击的产业的较慢的退出。政府是否选择加入自由贸易协定取决于两个关键参数,第一是相对于游说者的谈判力量,这种力量越小,政府越倾向于选择自由贸易协定,因为较小的谈判力量意味着较低的租金,较低的租金等同于政府加入自由贸易协定的较低的机会成本,由加入自由贸易协定而改善资源配置带来的收益就会高于由因加入自由贸易协定而放弃该租金的成本。第二是政府相对于社会福利对捐资的反应程度,这种反应程度对政府加入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是非单调的:如果政府很少关心政治捐资,均衡保护水平低,继而资源误置就可忽略不计,政府加入自由贸易协定的激励就小;另方面,如果政府很少关心社会福利,他也不会因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而放弃政治捐资;只有当政府对两者都很关心时,政府加入自由贸易协定的激励才最强烈。政府是否选择贸易政策合作仍然由国内的政治过程决定。这里的政治过程(产生贸易保护的过程)具有三个结果:(1)消费扭曲,是政府不承诺加入自由贸易协定时的保留效用与承诺加入的保留效用之间的差额,它总是能在游说集团的捐资中得到补偿。(2)政府根据其谈判力得到超过其保留效用的捐资量,这部分租金代表政府加入自由贸易协定的成本。(3)长期会产生资源配置扭曲,该扭曲是政府不加入自由贸易协定的代价。政府在第二项收益与第三项成本之间进行权衡,较高的谈判力使政府倾向于不加入贸易协定。事实上,我们还可以得出更为一般的结论:对于任何在基于下期成功游说预期下发生的当期行为,它所造成的资源损失都可能导致政府承诺加入自由贸易协定。[page]

  国际贸易政策合作是非常复杂的国际经济现象,虽然我们用传统贸易理论和新政治经济学理论给出了贸易政策合作的各种理论解释,但贸易政策的合作方式、合作程度及合作范围由什么决定等问题仍待进一步研究,而且本文给出的不同的解释还有待于更多的实证检验及经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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