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公约缔约国家均以成员国身份参加大会,按第七条之规定,派代表出席大会,并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
除成员国外,属下述情况者,可以
作为通讯成员参加大会:
1.不能或还不希望参加本公约的国家或地区;
2.与本组织活动有联系的国际组织。
通讯成员不派代表出席大会,但可派只有发言权的观察员出席大会。他们不必象成员国那样缴纳会费,但应交纳他们要求提供服务的费用及本组织出版物的订购费。
第六条
成员国有义务向大会提供他们掌握的、并认为能使本组织顺利完成其任务的全部文献。
第七条
成员国最多可委派3名正式代表出席大会会议。其中1名应尽可能是该国计量机构或其它主管法制计量部门的在职官员。
3名代表中仅有1人有表决权。
代表不必持有《全权证书》,但在非常情况下,应委员会的要求讨论特定问题时除外。
每个国家承担其代表团参加会议的费用。
不是由本国政府指派的委员会委员,有权参加大会会议,并有发言权。
第八条
大会决定为谋求按成员国在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共同行动所要提出的建议。
只有当出席大会成员国数至少等于成员国总数2/3,有效票数至少为出席大会成员国的4/5,而投赞成票者至少为有效票数的4/5时,大会决议方可实施。
弃权票、空白票和废票,均不算有效票。
决议将立即通报成员国,以便各国报导、研究和推荐。
各成员国有尽可能执行这些决议的道义义务。
但是,有关大会、委员会、局的组织、管理、行政和内部条例和一切类似问题的一切表决,绝大多数通过,方可使决议立即生效,出席成员国的起码数目和有效票的票数与以上所述相同。在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担任主席的成员国代表的表决票起决定性作用。[page]
第九条
在每届会议期间,大会选举1名主席和两名副主席,局长以秘书名义作他们的助手。
第十条
大会由委员会主席召集,至少每6年举行1次。如主席不能分身,则根据半数以上委员会委员的要求由局长召集。
大会在其工作结束时,要确定下次会议的地点和日期,或委托委员会确定。
第十 一条
本组织的正式语言是法语。
但是,大会可以规定使用一种或几种其它语言,进行工作和讨论。
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
第十 二条
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是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和执行第一条所规定的任务。
第十 三条
委员会由本组织的每个成员国的1名代表组成。
这些代表均由他们本国政府指定。
代表必须是主管计量器具部门的在职官员,或者是在法制计量部门担任正式职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