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约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12年。
本公约此后将在未宣告废除它的缔约国之间继续有效6年,并如此连续下去,但宣告废除需在期限满期之前至少6个月为之。
宣告废除应书面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并由它通知各缔约国。
第三十七条
本组织可经大会作出决议解散之,但在表决时,代表们需持有作此决议的《全权证书》。
第三十八条
如果本公约的缔约国减少到不足16个,大会应就是否应该认为公约已失效的问题与各成员国磋商。
第三十九条
大会可以把本公约的修改案推荐给各缔约国。
任何接受修改案的缔约国应将它的接受修改案一事通知法国政府,法国政府将把收到接受通知书的情况通知其它缔约国。
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收到所有缔约国的接受通知书后3个月,修改案才能生效。当修改案为所有缔约国接受时,法兰西共和国将把修改案生效日期通知所有其它缔约国和签字国政府。
自修改案生效之日起,不接受这一修改案的任何政府不得批准本公约或参加本公约。
第四 十条
本公约用法文拟定唯一的一份正本,此原件存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档案,由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把经过核对的副本发给所有签字国和参加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