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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立余:中美最惠国待遇存在的问题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1-13 13:08
导读: 【摘要题】为什么美国国会要一年一度对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进行审查、有些人要取消中国的最惠国待遇呢?作者从历史上,社会制度、经济利益方面进行分析,并且提醒中国政府

【摘要题】为什么美国国会要一年一度对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进行审查、有些人要取消中国的最惠国待遇呢?作者从历史上,社会制度、经济利益方面进行分析,并且提醒中国政府及人民对最惠国待遇问题应有清醒的认识。

中美之间规定最惠国待遇的协议是1979年7月7日在北京签订、1980年2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可以说协定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此外协定还对协定的效力做了规定。协定的有效期为3 年,缔约任何一方如未在有效期满前至少30天将终止本协定的意愿通知对方,则本协定延长3年,此后仍可依此方法延长。目前中美双方都没有通知对方终止该协定,也就是说该协定依然有效。一般中国人不能理解的是既然中美协定规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既然中美协定依然有效,为什么美国国会却要一年一度对授予中国最惠国待遇进行审查、有些人要取消中国的最惠国待遇呢?这不是违反了中美协定吗?

中美协定第十条除了上述规定外,同时还规定“本协定自缔约双方相互通知业已完成协定生效的手续之日起生效”,“如果缔约国任何一方对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不拥有国内法律权力时,则缔约国任何一方均可中止本协定的实施,或征得另一方同意后中止本协定任何部分的实施。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双方将在切实可行的符合国内法律的最大范围内,设法使其对两国现有的贸易关系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正是该条中国人视为想当然、不认为有问题的规定在美国成为非常复杂的问题甚至连美国总统也觉得棘手。这提出了一个问题:国家间协议的谈判、签订、生效需要什么样的国内法律权力和法律程序,国内法律与国际协议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关于国内法律权力、法律程序和国际协议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我国宪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在《涉外经济合同法》中有这样的规定的,“中国缔结或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但这是关于合同法律的规定,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的问题。关于国家彼此间的义务,却没有规定。

而美国不同,有非常详细的法律条款来调整。美国是世界上最典型的三权分立的国家,同时又是一个最典型的宪法至上的国家。美国宪法对总统和国会的权力有明确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宪法第二条规定……总统在咨询参议院并取得其同意,并经该院出席议员2/3的赞成后,有权缔结条约;……”。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拥有下列权力:规定和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进口税与货物税,……;管理合众国与外国的、各州之间的以及与印第安部落的贸易;……”。美国宪法规定了国会享有对外贸易的管理权,美国国会决定关税税率。而对外贸易的谈判却是由总统或其代表进行的。对外签订的贸易协议须经国会批准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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