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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税的征收条件

2021-04-19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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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国际有关的贸易规则的规定,国际货物贸易必须以正常的价格来进行交易,不得存在任何利用货物价格来对他国的经济生产秩序进行破坏,否则被扰乱秩序的国家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征收反补贴税,那么,反补贴税的征收条件有哪些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有关内容。

  一、反补贴税的征收条件

  反补贴税,是指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

  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与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基本相同,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须有补贴的事实,即出口成员国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地给予补贴的事实;

  (2)须有损害的结果,即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某相关产业的建立;

  (3)须有因果关系,即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成员国才能实施征收反补贴税措施。

 反补贴税的征收条件 

  二、反补贴税的征收程序是什么

  书面请求:应由受补贴影响的产业或产业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发起补贴调查的书面请求。

  立案:反补贴调查机关可以应产业代表提出的书面请求或基于自己掌握的证据立案;

  磋商:在发动调查以前,调查机关应邀请其产品涉及到的成员方参加磋商以澄清补贴事实,并达成各方所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调查:一旦调查机关认定有关证据足以发起调查,调查即可进行。调查的目的在于确定补贴和损害的存在,并确定数量和损害的数额。

  反补贴税的征收:若调查机关确认存在补贴、符合相当数量要求,并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则进口国当局有权决定是否及按何数额征收反补贴税。

  临时措施:自调查发起日满60天后,调查当局初步确认存在补贴并且受补贴产品对国内产业已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为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造成损害而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征收反补贴税。

  承诺:如果进口国政府接受出口方作出的下述承诺:

  政府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反补贴税;

  出口商同意修正其价格并使调查机关满意地认为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性影响已经解除,则调查程序可以停止或终止,而不再采取临时措施或反补贴税。

  三、反补贴税的补贴特征是什么

  依协议的规定,补贴是指由一缔约方境内的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并由此而授予各种利益的财政资助、措施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这一定义表述了补贴的如下特征:

  (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此处的政府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中央政府及相关机构,而且包括中央政府下属的各种体制如州省和地方各级政府。此外,政府行为还包括政府代理人的行为和政府干预下的私人行为;

  (2)补贴是一种财政性措施。补贴应为政府的财政性干预行为,即是由公共帐户支出;

  (3)补贴须授予受补贴方某种利益。协议未对“利益”作出明确的定义,依一般理解,利益即为受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资助计划中取得某些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或优惠条件。没有此类利益的授予不构成补贴;

  (4)补贴应为生产者或销售者所获得。只有授予企业的补贴才有可能对贸易产生扭曲作用,属于协议所调整的补贴。

  相关法律依据:

  《反补贴条例》第二条: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条件的有关内容。当前的国际贸易规则规定,出口货物的国家不能通过对货物进行大额补贴的手段来降低出口货物的价格,对进口国的生产贸易秩序造成破坏,否则进口国可以通过一定程序征收反补贴税来进行制衡。如果您对反补贴税征收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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