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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一方死亡对对方父母怎么抚养

2020-03-29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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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扶养的义务,结婚之后许多家庭都是上面有四个老人要共同抚养的,如果在婚姻关系中配偶死亡的,那么婚姻法一方死亡对对方父母怎么抚养?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婚姻法一方死亡对对方父母怎么抚养

  照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继承法中关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继承遗产而设立的,而不是赡养义务。从规定的内容本身来看,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不是强制性的。

  婚姻法中并没有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没有义务对夫妻另一方的父母进行赡养,但是法律也没有禁止性规定,所以这种行为是可以的,并且如果赡养老人,还有资格得到老人的遗产。

婚姻法一方死亡对对方父母怎么抚养

  案例介绍:

  张某生育一儿一女。老伴早逝,儿子结婚后与妻子刘某另购房屋居住他处,女儿出嫁后也与丈夫在另处居住。2004年,儿子因意外身亡,刘某一直没有再婚,但经常来看望张某,张某见刘某生活困难,便对其资助。2006年11月28日,张某突发脑溢血,失去生活自理能力,需要赡养。张某认为刘某是自己的儿媳,儿子去世后自己也对其资助过,因此要求刘某赡养自己,刘某以自己不是赡养义务人为由拒绝,张某随后将刘某诉诸法院。

  律师解析:

  按照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本案中,当张某的儿子活着时,作为妻子的刘某有协助丈夫履行赡养张某的义务,但儿子去世后,因为张某并未与他们共同居住,不能认定为家庭成员。张某儿子死后,张某对刘某的资助只能看做是一种情义上的赠与,不能看做是张某对儿媳履行了义务。

  因此,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说法不能成立。继承法中关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继承遗产而设立的,而不是赡养义务。从规定的内容本身来看,丧偶儿媳妇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不是强制性的。

  只是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在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后,从法律公平的角度作出此规定。另外张某还有一个女儿,并非无依靠。因此,刘某并没有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上面的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婚姻法一方死亡对对方父母怎么抚养的法律知识。综上,一方死亡对对方父母是实行自愿的抚养,也就是说没有义务抚养对方父母但是可以自愿抚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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