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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怎么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2016-09-08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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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此有明确的解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我国《婚姻法》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会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只能消除夫妻关系,不能消除父母子女的关系。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还是由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由婚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同性质确定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父母两性结合而形成的一种血亲关系,是自然属性,除因依法确立收养关系而解除之外,是不能任意解除的。有关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法律规定,都适用于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不能因离婚而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对借口离婚,推卸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使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健康成长受到损害,情节恶劣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遗弃子女的刑事责任。

  2、夫妻离婚子女归谁抚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A、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3、夫妻离婚,子女抚育费数额如何确定?

  夫妻离婚,子女的抚育费应由离婚的双方共同承担,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应按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数额按时、足额支付,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抚育费,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抚育的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认真履行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确定的抚育费数额。

  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提高,原来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中确认的抚育数额已明显不能满足被抚育人所需的基本抚育费,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抚育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育费的诉讼请求,以满足子女抚育的需要。

  对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应视离婚双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决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可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抚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可适当增加比例,但最高不能超过固定收入的50%;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给付的方法:

  (1)按约定的期限分段支付;

  (2)一次性支付;

  (3)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财物折抵。

  抚育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应支付至成年止(即十八周岁),但是如果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费的主要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支付。如果子女是全部或部份丧失劳动能力,不受十八岁的限制。在校就读的子女,可支付至高中毕业止。

  4、离婚后怎么变更子女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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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抚养问题怎么处理?
您好,"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抚养费:(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2)抚育费的办法可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适应定期给付。但父母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稳定的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给付。对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务折抵子女抚育费。(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4)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子女满18周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但这类子女一般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完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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