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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

2016-07-22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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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

  典型案例:小孙与丈夫在去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在小孙怀孕期间丈夫不但未尽照顾义务,还对小孙实施家庭暴力,小孙不想再与他继续生活下去,就到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小孙的丈夫知道后非常生气,以小孙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告到法院,要求小孙赔偿他20万,小孙丈夫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生育权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属于人格权,人格权系人身权的一部分,该种权利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支配和干涉。男、女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在生育问题上,应充分协商,共同行使,如果夫妻在生育问题上产生分歧即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在受孕前提下,女性享有生育的最终决定权,有权自主决定终止妊娠或继续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正是基于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如果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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