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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纠纷如何解决

2019-01-18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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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践中,抚养权并不是一成不变,它只是一种暂时的对子女享有抚养权利的权利。如果发生了法定的可以变更更抚养权归属的事项时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或者私下约定,那么变更抚养权纠纷如何解决?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变更抚养权纠纷如何解决

  1、双方协议变更。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就是说父母之间可以私下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

变更抚养权纠纷如何解决

  2、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一方起诉要求变更。

  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解决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

  二、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讼和审理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因为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的,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即上述的那四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三、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四、变更抚养权管辖法院

  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各地法院在级别管辖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北京法院,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即个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夫妻双方有争议的财产超过了5000万元,一审就需要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然绝大多数案件的离婚管辖法院,一审都是在各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里审理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变更抚养权纠纷如何解决的相关内容。综上,变更抚养权纠纷解决的方式包括双方协议变更和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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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纠纷怎么处理?
你好,《婚姻法》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予。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一般不能改变。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又作了一些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具体需要结合相关材料详细的考量。必要时建议携带有关材料当面咨询律师或者直接电话联系律师咨询较好,以便律师了解更详细的案件信息综合为你提供详细的法律咨询及具体的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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