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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对孩子不管不问 妻子请求变更抚养权

2015-09-13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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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用,同时判决自2015年8月起,被告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400元,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

  2015年8月24日,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李小花(女)因王大富(男)不抚养孩子(均为化名),对孩子不管不问,要求变更抚养权,通过审理,依法支持了李小花的诉讼请求。

  2011年,李小花与王大富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李小花抚养,抚养费自理。后因孩子上学问题,2011年3月,原、被告到荔浦县公证处公证《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将孩子的监护权进行变更,由王大富抚养,抚养费自理。可是,王大富并未实际抚养孩子,孩子一直随李小花生活。婚生子随李小花生活期间,王大富也未给付抚养费。原告李小花一气之下,将被告王大富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婚生子已满10周岁,在庭审中孩子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李小花生活,且在实际生活中,被告王大富未尽抚养义务,孩子一直由李小花照顾抚养,因此,对原告关于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用,同时判决自2015年8月起,被告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400元,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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