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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拒绝抚养孩子 孩子抚养权变更为女方

2015-08-24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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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结合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法院认为,原告谭某与被告姜某在离婚时商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但被告在实际生活中因无精力照顾其子,遂将其送回原告家中,不能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今年34岁的万州人谭某与丈夫姜某离婚后,签订了抚养协议,由姜某获得儿子小姜的抚养权,谭某有探视权,但至小姜独立生活前每个月要支付抚养费 500元。协议达成后,姜某却因抚养费问题屡次拒绝谭某探视儿子,后来更以无精力无时间照看为由,将小姜送往谭某家中拒绝抚养。谭某在某娱乐场所打工,原本自己生活就拮据,但为了让孩子有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她来到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男方将孩子送回女方家

  谭某与姜某于2011年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去年年初,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婚生子小姜由父亲姜某抚养,母亲谭某从即日起至儿子小姜独立生活为止,每月需支付抚养费500元,并享有对小姜的探视权。

  但协议生效后,姜某却以谭某未及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为由,多次拒绝谭某前往其家中探视儿子小姜。

  2014年11月的一天,姜某带着儿子来到谭某家中,称自己工作忙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小孩,要求谭某继续抚养。但后来的时间里,姜某不仅未履行抚养孩子的责任,也未向谭某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用。

  谭某生活原本就不宽裕,为了给小姜一个健康、温馨的家,谭某来到了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可以帮助她将儿子抚养权从前夫手中争取过来。

  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谭某指派了律师,按照谭某的要求,将前夫姜某列为被告,“一纸诉讼”到万州区人民法院。

  女方诉至法院争取抚养权

  庭审现场,作为原告的谭某诉称,她与被告姜某原系夫妻关系,离婚后孩子小姜判给了被告,被告不仅不允许原告探视孩子,还将孩子送回原告家中。“我们虽然离婚了,但不能影响到小姜的将来,我觉得让我来抚养小姜能给他一个更温暖的家。”因此,谭某希望获得儿子的抚养权。

  被告姜某辩称,离婚时达成协议,原告应每月向孩子支付500元抚养费,但未及时履行,因此才拒绝原告探视孩子。“我帮人跑出租车,经常上倒班,所以很多时候无法照顾小姜的衣食住行。”姜某说,由于自己上班时间不规律,没有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孩子,无奈下才将孩子送往原告家中让其帮忙抚养一段时间。

  “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而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材料来看,原告的生活环境比被告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谭某的代理律师称,相比被告而言,原告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给孩子提供优越的物质经济基础。且和被告的工作相比,原告上下班时间规律,也有足够的时间陪伴孩子。

  孩子抚养权变更为女方

  结合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法院认为,原告谭某与被告姜某在离婚时商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但被告在实际生活中因无精力照顾其子,遂将其送回原告家中,不能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而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之子由被告抚养变更为原告抚养。

  “太感谢法律援助中心了,我一定会好好将儿子抚养成人。”站在法院门口,谭某抚摸着儿子的头,热泪盈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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