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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015-08-07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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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子女抚养是离婚中双方最为关注的问题,明确子女抚养权对于处理离婚纠纷十分重要,本文中对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做了介绍。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1、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

  离婚时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子女怎么办?如何处理离婚中的子女抚养权纠纷?在法律上对子女抚养权有什么规定?本文做了以下介绍:

  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所谓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的养育和生活上的照料。抚养教育好后代,这不仅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应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离婚,仍应负担抚养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只有当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因某种原因不能维持生活(如继续上学等),父母才有义务承担。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该规定是对抚养教育义务的必要补充。所谓管教,就是父母依照社会道德和国家法律的要求,对子女的行为加以正确、适当的约束,使他们健康成长。

  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2、养父母对子女的责任和义务

  养父母,是指收养别人孩子的父母,从法律上讲,也叫收养人。虽然从感情上说,养父母可能与亲生父母对孩子的意义是不一样的,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养父母与亲生父母有一样的法律地位,有同样的权利义务。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但是收养关系不是可以任意建立的,其成立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从整体上来说,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常见案例:青少年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吗?

  小月(化名)是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在小月两岁的时候父母将她送给刘某夫妇收养。去年因为意外事故小月的养父母去世。小月因为无人照顾回到了生父母身边。养父母留下了两间平房和15000元钱。养父母的妹妹认为小月回到了生父母身边,不应该继承遗产。那么小月是否有权利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呢?

  依照《收养法》第29条的规定,如果养父母死亡后,未成年养子女没有生活来源而回到生父母身边生活,收养关系并没有因此而解除,养子女依然是养父母的子女。养子女有权利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所以,小月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则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已经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养子女不再是养父母的子女,养父母没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成年后也没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当然也就没有权利要求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3、继父母对子女的责任和义务

  可能有些青少年朋友会有这样的疑惑,继父母与亲生父母在法律地位上有何区别?如果不在一起生活,继父母有抚养继子女的义务吗?

  所谓继父母,指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在通常情况下,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姻亲范围。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或者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才具有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这也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属于姻亲关系。 而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姻亲关系,包括儿媳、姐夫、岳父、妯娌、连襟等等。姻亲关系可能因夫妻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他方再婚而消失。

  但是在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也就是说有合法收养关系时,继父母就与养父母一样,在法律上有了生父母的权利义务。需要注意的是,继父或者继母需要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才可以收养继子女。

  为了方便理解,可以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划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1.单纯姻亲关系。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育义务,是否抚育应以自愿为前提。

  2.抚养教育关系。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此种情况下,虽然未形成收养关系,但是《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此类继子女与生父母、继父母之间形成双重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继子女可以同时接受生父母与继父或继母对其的抚育,将来成年后还要履行赡养生父母、继父或继母的义务,并可以继承生父母、继父或继母的遗产。

  3.收养关系。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养该继子女为其养子女。同时,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母(父)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与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的权利义务随之消灭。

  常见案例:青少年能同时继承生父和继父的遗产吗?

  1997年再婚的辛某与何某结婚,婚后,双方共同抚养辛某与前妻所生男孩辛某楠, 一年后双方又生一男孩辛某辉。两年后两人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所生男孩某辉由何某抚养,辛某每月给付某辉抚养费500元,某楠则由辛某抚养。但是辛某认为,何某与某楠已经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也应当继续负担某楠的抚养费用,因此主张双方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其后辛某一直没有给付某辉抚养费。一年后,何某又与郑某结婚,郑某与前妻生有一女郑某飞,某辉与郑某飞和他们共同生活。

  2008年郑某车祸身亡,留有20万元遗产,郑某飞认为何某是父亲的妻子,因此可以分得一份遗产,但某辉不是郑某的亲生儿子,因此无权继承, 剩余部分应全部归自己所有。2009年辛某因病去世,留有遗产1 0万元。何某认为,某辉也是辛某的亲生儿子,因此也应当有继承权。但某楠认为何某经带着小辉改嫁,因此两人都无权继承他父亲的财产。于是,何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某辉对继父与生父所留遗产的继承权。

  本案中,某辉随母亲改嫁与继父郑某共同生活并受其抚养教育,某辉与继父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关系,因此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继父的财产。而郑某飞作为郑某的亲生女儿,何某作为郑某的配偶,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郑某的遗产应当分为三份,何某、某辉、郑某飞各一份。

  因为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天然的血缘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也不会因父母离婚后一方的再婚而消除。不仅血缘关系不能够消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够消灭。本案中某辉与生父辛某之间的父子关系不因他与继父郑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而消灭。因此,他既有权继承继父的遗产,又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明确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可本案中,小辉与小楠拥有同等的对生父(辛某)遗产的继承权。

  另外,何某与辛某结婚后,辛某与前妻所生的孩子某楠也随着他们共同生活,因此何某与某楠的继母子关系成立。但是当何某与辛某的婚姻关系解除后,因何某不再抚养某楠,因此,何某与某楠之间的继母子关系解除。继父母离婚后,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继子女的,那么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自然解除。本案中,何某与辛某离婚后某楠由生父抚养,何某表示不再愿意抚养某楠,则何某与某楠的继母子关系即自然解除。辛某要求何某继续承担某楠的抚养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辛某应承担亲生子某辉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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