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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知儿非亲生 夫诉离婚获返抚养费

2015-09-23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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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因此夫妻之间应当尽到互相忠实义务,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法院予以支持。

  含辛茹苦抚养了八年的儿子,原来并非亲生。这可让丈夫大为恼火,感觉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莫大的侮辱,遂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与妻子离婚,并要求赔偿抚养费支出和精神抚慰金。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离婚纠纷案,法院判决支持了严某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1月7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于2008年5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严某。近几年,原告为严某花费教育费2.8万元。2014年10月29日,经亲子鉴定,原告严某与严某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被告章某亦认可严某并非严某亲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被告所生男孩严某,由被告抚养为妥。被告故意隐瞒儿子并非原告亲生的真实情况,致使原告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长期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儿子。被告长期故意隐瞒的行为具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应构成欺诈。欺诈的民事行为无效,因而原告要求归还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与他人的婚前性行为发生在与原告订婚之后、结婚之前,且被告在婚前怀孕后一直欺瞒原告,儿子出生后,未对原告尽告知义务,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抚育其儿子七年多。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财产损害的同时,也造成了精神损害。原告一直将儿子当作自己亲生养育,在突然获知非亲生之际,造成的精神创伤很大,故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因此夫妻之间应当尽到互相忠实义务,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原告过错程度、本地经济收入水平等因素,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严某与被告章某离婚;严某由被告章某监护抚养,被告章某返还原告抚养教育费5万元;由被告章某支付给原告严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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