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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可否提起诉讼索要抚养费

2015-08-31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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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童凡年与刘丽香于199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儿小红。小红现在13岁。2010年,刘丽香通过各种途径得知童凡年有了外遇,夫妻两人为此经常吵架,童凡年曾提出与刘丽香离婚,刘丽香不同意。从2014年初开始,童凡年很少回家居住,小红向童凡年提出支付生活费的要求也遭到拒绝。刘丽香遂以小红的名义起诉到法院,称童凡年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职责,要求童凡年每月给付她生活费1000元,并承担一半的教育费以及医疗费。童凡年辩称:作为小红的父亲,他一直在尽抚养义务,小红上学的费用都是他和刘丽香一起缴纳的。2014年初以来,他一直很少回家,是因为公司正在做一个项目,工作忙碌,无法回家。现在他和刘丽香还没有离婚,不能谈及如何给付孩子抚养费的问题。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童凡年每月支付给小红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和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由童凡年和刘丽香二人共同承担,每人负担一半。

  【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童凡年以工作忙碌为由对小红不尽抚养义务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应当每月向小红支付生活费,并且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同时,2011年8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童凡年认为“其与刘丽香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不能谈及孩子抚养费的问题”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因此,结合本案中小红的生活和童凡年的收入情况,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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