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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支付抚养费 前夫被告

2015-07-30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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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法规,原告在必要时向被告提出支付抚养费的主张,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其父母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由被告黄某每月支付给小儿子抚养费400元直至十八周岁时止

  父母协议离婚后,跟母亲生活的二儿子,因抚养费不足,将自己父亲起诉到法院。昨日,记者从仙游县法院获悉,依法判决父亲黄某支付给二儿子每月400元直至十八周岁为止,一审后父亲并没上诉。

  丈夫欲夺抚养权才肯支付抚养费

  据了解,本案原告小黄的父亲黄某与母亲范某,未婚先孕于1997年5月24日生育长子大黄,并于1998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12月2日生育次子小黄。2013年3月1日,黄某与范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大黄由男方抚养,小黄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2015年3月份,范某因考虑到自己收入有限,以小儿子的名义将丈夫黄某起诉至法院,认为此前离婚协议中,各自承担抚养费显失公平,请求法院判令丈夫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黄18岁成年为止。黄某辩称,离婚时,自己已支付6000元作为经济补偿给范某,公平合理。黄某表示,若范某无力抚养小黄,希望范某能让出小黄的抚养权给自己,由自己来承担抚养费。可是范某在庭审中表示,不愿意失去儿子的抚养权。

  法院责令被告每月付小儿400元

  仙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小黄年纪尚小,当时约定的经济补偿和抚养费用,已无法保证原告的生活、教育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法规,原告在必要时向被告提出支付抚养费的主张,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其父母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由被告黄某每月支付给小儿子抚养费400元直至十八周岁时止。判决生效后,黄某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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