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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抚养费可视情调整

2015-07-25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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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尽管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并已执行,但遇到子女生病等特殊情况,抚养费可再调整。

  近日,龙口法院在一起抚养费纠纷中,判决被告每年所承担的抚养费增加1200元,并且要与前妻共同分担被抚养人李某某住院产生的费用。

  2010年11月25日,原告李某某之母王某与其父被告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李某某随母亲王某生活,被告每年承担抚养费3800元。但自2013年11月,原告患免疫系统疾病,需长期治疗并需增加自身营养。原告母亲务农,没有固定收入,无力负担原告的正常生活及看病花费。无奈之下,原告诉至龙口法院,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至每年6000元,并分担原告已经花费的医疗费其中一半即4000元。法庭上,被告辩称自己去年11月因交通事故已欠下9.5万的赔偿款,已无力再增加抚养费数额。

  法院审理发现,被告李某与王某2000年登记结婚,2010年离婚,两人育有一子,现就读初中,2013年因患疾病截至起诉之日共花医疗费7638.91元。法院认为,现原告因患疾病花费增多,原告母亲常年务农,仅凭原告母亲无力维持原告的基本生活及看病所需,被告理应予以分担。因此,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日常消费情况、治疗费用情况及参照被告的月工资收入为1714元的事实,龙口法院酌情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5000元。另外,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考虑到原告因疾病花费较大,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分担其治疗该疾病的费用的一半,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诸多特殊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每年支付原告抚养费5000元,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付2500元。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7638.91元的一半,即381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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