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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孙子抚养费 公婆状告前儿媳

2015-07-23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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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法官这种不违背法律规定,尊重农村习俗,照顾当事人生活实际的调解方法,三方都表示满意。

  据悉,李某与吴某、杜甲之子杜乙原系夫妻,他们生育有女儿杜丙(生于2000年2月)、儿子杜丁(生于2005年4月)。2009年3月杜乙在与李某共同外出务工期间突然生病后死亡,因吴某、杜甲一直怀疑儿子杜乙非因病死亡,于是吴某、杜甲与前儿媳李某产生矛盾,2009年7月李某外出务工,后再婚并生育一女。

  根据农村习俗(杜杜丙、杜丁是杜乙的血脉,要延续杜家的香火)吴某、杜甲不让李某将她的子女杜丙、杜丁带走随李某生活,双方的矛盾加剧。杜丙、杜丁年幼,在多种影响下,与其母亲李某的关系也逐渐疏远,甚至不接李某的电话,李某也很伤心失望,于是不给杜丙、杜丁抚养费。杜丙、杜丁一直随祖父母吴某、杜甲生活。吴某、杜甲现已六十多岁,收入有限,抚养两个孙子很困难。

  2014年10月,吴某、杜甲以杜丙、杜丁监护人的名义起诉李某,要求李某每月给付杜丙、杜丁抚养费,当时因为李某在外务工无法回来参加诉讼,而且杜丙、杜丁在父亲去世后,直接要求随祖父母生活,母亲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要直接得到支持有些障碍。杜丙、杜丁撤回了起诉。但他们的纠纷法官一直放在心上,今年2月,得知李某回家后,法官主动联系了李某,吴某、杜甲,杜丙、杜丁三方,法官反复给他们讲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定权利等相关法律规定、希望他们能尊重农村习俗并考虑各方生活的实际情况协商解决问题,在法官的尽心调解下,最后三方达成协议:李某当庭支付吴某、杜甲2009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代养杜丙、杜丁的抚养费30000元;杜丙、杜丁由吴某、杜甲代养,李某自2015年2月起按月支付杜丙、杜丁抚养费各400元至杜丙、杜丁年满18周岁时止;

  对法官这种不违背法律规定,尊重农村习俗,照顾当事人生活实际的调解方法,三方都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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