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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香诉王谦离婚诉讼案

2019-12-02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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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键字】人工授精离婚抚养权【案情简介】原告:刘香被告:王谦2000年,原告刘香经与被告王谦(化名)结婚,2002年5月,被告经诊断患有无精症,2003年人工授精生育女儿

【关键字】人工授精 离婚 抚养权

【案情简介】

原告:刘香

被告:王谦

2000年,原告刘香经与被告王谦(化名)结婚,2002年5月,被告经诊断患有无精症,2003年人工授精生育女儿王兰(化名),小孩出生后随原、被告及祖父母生活。原告认为被告婚前隐瞒病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孩由自己抚养。被告认为,小孩左腿先天性离位,被告父母两次带小孩上北京治疗,人工授精及小孩手术被告父母花费重金,为小孩成长费尽心血,不同意离婚。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准许离婚。婚生女儿现在原告处生活,从有利于小孩的成长考虑,由原告抚养较妥。判令小孩归原告刘香抚养,被告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200元至小孩成年止。被告王谦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

本案是普通的离婚案件,审理中的焦点集中在夫妻双方感情双方是否破裂以及人工授精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事实上这也是所有离婚案件常面临的争论问题,特殊性在于“人工授精”,在分析案件时需要从这两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是离婚的要件和程序分析,从而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是否达到离婚的要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前者是在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并无异议,在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对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确认,以及对于子女的抚养以及财产的分割等事项达成协商,且不违背有关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范。而后者是在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合意的情况下,一方或者双方起诉到法院,由法院予以裁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本案即属于诉讼离婚。

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实质要件在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作为抽象的“感情破裂”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各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法院在听取双方意见后的调解环节,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环节。只有在法院调解无效后,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方可判准离婚。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纠纷主要在于人工受精孩子的抚养权的争夺上,对于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二者在法院调解时并未达成一致,应当认定双方的感情确属破裂,属于以上所述的第五种情形,故法院应当判准离婚。

抚养权认定:即对于人工授精孩子的抚养权的判定。

在我国法律上,对于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人工受精子女与正常受精子女的抚养权是统一规定的,不存在区别对待的情况。而在考虑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时,多由法官自由裁量,判断标准主要包括是否更有利于孩子未来成长、经济负担能力、家长的性格嗜好以及孩子的偏好等。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也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未果时方由法院判决。而无论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属归谁,另一方均享有探望权。

在本案中,法院即是考虑到孩子一直随母生活,有利于孩子将来发展的角度将孩子判归由原告抚养,但是另一方并不因此消除抚养孩子的义务,其应当按月支付抚养费,同时其也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婚姻是每个人的终身大事,对于能够步入婚姻殿堂的两个人来说,是极其值得祝福的事情,但是这也意味着琐碎生活的开始,离婚率的日益攀升让我们重新开始反思在家庭关系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1.首先,夫妻双方在婚前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一般而言,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了避免因为财产的归属发生纠纷,可以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财产所有权或者分配方式的约定。但要注意不要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2.其次,对于感情尚已破裂的夫妻双方来说,其在处理婚姻问题时应当更加考虑孩子尤其是未成年孩子的成长问题,妥善处理与孩子之间的关系。

3.最后,无论是否为婚生子女,无论是否人工授精,子女均受到法律上的同等保护。要逐步消除那种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平等对待子女。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36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第37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38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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