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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析未办理结婚登记起诉要求“离婚”案

2019-12-02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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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王甲与王乙到法庭要求离婚,并希望及时办理。经询问得知:两人均是80年代出生的青年,2005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2006年初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随后男到女家

王甲与王乙到法庭要求离婚,并希望及时办理。经询问得知:两人均是80年代出生的青年,2005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2006年初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随后男到女家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110月,王甲生育一女孩取名王丙。
法律知识链接:
在我国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是指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也就是确立了婚姻关系。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对外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的关系。
相关法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适当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最高人民法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律师解析:
离婚是以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如果双方未经民政部门登记领取结婚证即使依照民俗进行了“结婚”的仪式,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结婚”因此就不涉及“离婚”的问题了。
但在现实生活中未领取结婚证仅是经过“婚礼”就一起生活的现象大有存在,这种情况下彩礼、嫁妆都已经给付了,所以有些人认为已经是合法的“夫妻”了,这时双方不希望继续一起生活,往往有些人认为起诉“离婚”就可以了,但是这种情况下起诉“离婚”法院是不予受理的。那怎样解除两个人的这种关系呢?双方一起生活期间积累的财产又如何分割呢?孩子的抚养权又如何解决呢?现在涉及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而不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了,但是仅仅是同居如果没有财产及子女抚养的问题法院还是会不予受理的。 [page]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仅仅是子女的抚养问题及财产分割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会涉及因“夫妻”关系而产生的对“夫妻”二人的继承、赠与等等法律关系,导致一方认为是“夫妻”二人都应当有的利益,其实在法律上只是一个人的。最终使一方感到“失望”,因此对于婚姻关系还是慎重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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