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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精神病 婚姻仍有效

2012-12-03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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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介绍】2006年的夏天,台湾籍男子阮某在一次商业聚会上遇见了美丽的上海姑娘谢某。两人一见倾心,迅速坠入爱河,并于2007年的春天在上海某区登记结婚并举行了令许多

  【案例介绍】

  2006年的夏天,台湾籍男子阮某在一次商业聚会上遇见了美丽的上海姑娘谢某。两人一见倾心,迅速坠入爱河,并于2007年的春天在上海某区登记结婚并举行了令许多人羡慕的婚礼。然而甜蜜的生活总是很短暂。由于工作原因,阮某经常是台湾和上海两地跑,出差更是家常便饭,在家的时间越来越少。 2009年初,小两口的邻居也是谢某的好友徐某被入室盗窃的歹徒杀害,谢某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打击,从此便意识恍惚,常觉得有人会来家里对其进行迫害。加上阮某常出差在外,谢某的病情日益恶化,在2010年4月其已无法清晰辨识自己的意识,经医生鉴定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于是,阮某向上海某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婚姻无效。

  【律师评述】

  本案涉及对无效婚姻的认定问题。

  通说认为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或者说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的效力的制度。

  依据我国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律师指出,当事人就上述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该无效的情形依然存在为前提,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如重婚已经解除,疾病已经治愈、年龄已达法定婚龄的,人民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

  此外,本案中还存在一个特殊的情形,就是台湾地区对于中国大陆法院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由于在该法律问题上,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并不存在参加或缔结的条约及互惠关系,因此大陆法院的判决无法获得台湾地区法院的承认,必须由当事人向台湾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在婚前身体及精神状况良好,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阮某与谢某之间的婚姻应属合法有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谢某患上精神疾病并无法治愈,不属于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且夫妻之间存在相互抚养的义务,因此法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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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结婚婚姻有效吗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不论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离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应首先解决好精神病病人的监护人、生活起居等问题,绝不能因离婚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离婚,是处理解决夫妻身份问题,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其他人是不能代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也应当尊重其权利,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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